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案的進展情況
就北京宏特盛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或宏特盛公司)訴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關村建設) 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關村建設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
1、被告給付原告貨款4,829,359.25元及補償金4,778,207.06元(補償金截
止到2013年8月31日),并給付4,829,359.25元為基數,自2013年9月1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付)。
2、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5,18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因買賣合同糾紛事宜,原告提起訴訟,要求中關村建設及中關村建設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給付原告貨款4,829,359.25元、補償金 15,846,704.87元,以上共計20,676,064.12元(補償金計算至2013年8月31日);并要求中關村建設及中關村建設第三建筑工程 分公司支付以上款項付清之日前的全部補償金及承擔訴訟費用和保全費。
同時原告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42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凍結中關村建設名下賬戶(詳見2013年9月24日,公告2013-062號)。
三、判決情況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
1、被告給付原告貨款4,829,359.25元及補償金4,778,207.06元(補償金截
止到2013年8月31日),并給付4,829,359.25元為基數,自2013年9月1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付)。
2、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5,18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對本公司的影響
此次判決為一審判決,雙方均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上訴。本公司將對案件進展情況保持關注,及時履行披露義務。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利潤的影響。
六、備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42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