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靳某因發生交通事故被打傷,后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不料,東家北新汽車公司在此期間將其解雇。昨天(17日)市一中院認定,北新汽車公司解聘行為無效,并判決其賠償靳某生活費近3萬元。
的哥靳某原是北新汽車公司的職工,2000年5月24日,靳某因駕駛車輛與他人發生糾紛被打傷,后靳某住院治療并向勞動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2004年底,工傷認定懸而未決,北新汽車公司卻不再與靳某續簽合同,并于2005年1月起停發工資,將其人事檔案以失業人員形式轉入了戶籍地的職介中心。
2005年1月24日,海淀區勞動行政部門認定靳某為工傷。4月25日,海淀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靳某為八級傷殘。
2010年,靳某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請,仲裁委裁決北新汽車公司需要支付從2005年至2010年2月(此時靳某在西城區殘聯的幫助下,找到了新工作)基本生活費近3萬元。
北新汽車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稱早已于2005年與靳某解除了勞動關系,并一次性支付了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款項共4萬余元。靳某認可領取了這些錢,但是他并不知道這些款項的名頭。
一審法院認為,在靳某處于工傷認定過程中,北新汽車公司與靳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所以雙方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因此法院判定確認北新汽車公司在2005年至2010年2月與靳某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并判決其支付這段時間的生活費近3萬元。
宣判后,北新汽車公司提出了上訴,指出此案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法院指出,由于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至2010年2月靳某到其他單位工作時止,因此靳某于2010年申請勞動仲裁并沒有超過法定的1年時效。因此判決駁回了北新汽車公司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