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實施25年來將面臨重大修改,經過三次審議,21日第四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也被看作是環保法全新修改立法的最后沖刺。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透露,一方面環保法修訂草案將區域污染和流域污染,包括土 壤污染等突出的環境問題納入立法內容,另一方面最嚴格的執法手段和政策將以立法的形式明確。四審環保法草案中的新增一項重要內容是,可以對環境違法主體進 行查封和扣押,對于責令整改后仍未見好轉的違法企業,將采用按日計罰,且罰款數額可以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拘留、引咎辭職、區域限批等 強制處罰手段也將納入環保法。常紀文告訴記者,環保法草案中明確,對于沒有環評、暗管排污、偽造瞞報數據、不配合監管等違法主體可以立即拘留。
為環境違法問題買單的不僅僅是違法企業。常紀文對記者表示,環保法修訂草案中首次提及,面對重大的環境違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將“引咎辭職”。
“針對目前很多環境問題屢治不愈的現狀,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執法不力缺乏手段,另一方面,很多地方政府成了這些污染大戶的保護傘。”一位業內專家表示,立法層面將納入多項環境執法措施,實際上是堵上了環境違法最關鍵的“一道門”。
記者了解到,2011年,環保法的修改被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2012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保法的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 后第一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3年上半年全國人大法工委修改之后形成二審稿,6月份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并再次征求全社會的意見。但是自二審稿以來, 因為對環境公益訴訟資格設定過嚴,引發了輿論強烈反彈。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四審修訂草案中,公益訴訟環保法主體也將有望進一步放寬。常紀文告訴記者,環保法修改將有望放寬對公益組織的限定,比如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只要滿足經民政局批準,從事環保公益活動滿5年等條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