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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市政市容委原主任受賄1700萬元 被判無期

2016-02-18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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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任海淀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主任、海淀區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主任的周培芳,在任職12年內,利用職務便利,為三家公司承攬項目提供幫助,并收取現 金、手表、汽車和房產,折合人民幣共1700余萬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一審因受賄罪被判無期徒刑后,周培芳提出上訴,市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上訴喊冤 辯稱是借款

  現年52歲的周培芳研究生學歷,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任海淀區市政市容委黨組副書記、主任,海淀區交通委員會主任。

  一審法院認定周培芳犯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人民幣七十四萬四千七百元,手機和手表予以沒收,繼續追繳其余違法所得。

  宣判后,周培芳上訴稱,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邢某等人謀取利益且所收款項性質均為借款。其辯護律師認為,一審認定周培芳犯受賄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周培芳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邢某等人所屬公司謀取利益,周培芳與該三人間的經濟往來不屬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維持原判 終審判無期

  市高院認為,周培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經查,證人證言及園林中心會議紀要等書證均能證實周培芳利用職務便利,為三家公司在承攬與周培芳任職單位 相關的工程項目、結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了幫助。證言與周培芳的供述相印證,并結合銀行轉款憑證等書證,能夠證實周培芳在多次為邢某等人提供幫助的期間或事 后,收受款物的事實。雖然所涉及的大部分款物表現為出借的形式,但本質上皆為權錢交易的性質,均應認定為周培芳的受賄所得。故對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 見均不予采納,一審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據悉,涉案行賄單位分別被法院判處2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罰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別獲刑1年至1年6個月不等刑期。

  ■罪行

  ●2004年至2014年間,周培芳為盛行洋(北京)國際機電設備工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收受芝柏牌手表兩塊(價值人民幣20萬余元)及人民幣100萬元。

  ●2004年至2013年間,周培芳為北京睿豪酒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攬物業管理項目提供幫助,收受本田思域牌轎車一輛(總價款17萬余元)及錢款562萬元。

  ●2013年12月,睿豪物業公司為周培芳支付購房款769萬余元,并以該公司名義購買房屋,欲后期再轉至周培芳名下。

  ●2002年至2009年間,周培芳為北京祥云照明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在有關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收受錢款2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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