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女士乘坐地鐵時玩手機,結果列車急剎車,致其摔倒,顱底骨折,一審時,地鐵公司被判承擔九成責任。昨天,市二中院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改判地鐵公司僅承擔40%責任,蘇女士自己“不注意”,屬于重大過失。此外,法院還總結出地鐵損害三大成因。
去年1月14日早高峰,25歲的蘇女士乘坐地鐵行至東直門至雍和宮站區間時,因列車發生信號故障,急剎車致其摔傷。因認為地鐵公司應負賠償責 任,蘇女士告到法院,出示就醫證明,證實其顱底骨折,傷殘等級為十級,需住院治療,為此向地鐵公司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0余萬元。
地鐵公司代理人認為,蘇女士作為“低頭族”應該自行承擔主要責任。“公司通過在車廂內張貼安全提示、循環播放注意安全廣播,已盡到提示和管理義 務。”代理人認為,蘇女士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乘坐公共交通,應自行承擔注意義務,本次事故中,其只顧看手機,才導致受傷,具有重大過失。
一審法院確定地鐵公司承擔90%的責任,判決地鐵公司賠償蘇女士11萬余元。地鐵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仔細觀看了事發時的監控錄像,并把事發過程詳細寫進了判決書:事發之前,蘇女士站在車廂里,上方就是垂吊的扶手,而其雙手一直拿著手機 低頭觀看,注意力高度集中,即使有乘客下車騰出座位,她也沒有注意。事故發生瞬間,附近另一名女乘客也趔趄了一下,但她倚靠在親友身上沒摔倒,其他站立乘 客也都握住扶手,只是身體搖晃,而蘇女士則趔趔趄趄摔了出去。
法院指出,地鐵列車屬于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高速軌道運輸工具,對于乘客因列車緊急制動摔傷的后果應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應由地鐵公司承擔賠償 責任,但責任比例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劃分。本案中,地鐵列車在運行中采用自動循環播放公益廣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穩站好”,已盡到了安全告知義務,也不存在 安全運營事故或人為誤導操作,所以,地鐵公司對于涉案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而蘇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長時間未扶扶手,對其自身安全未盡 到合理注意義務,應屬重大過失。
據此,法院在地鐵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上,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改判減輕了地鐵公司應承擔的責任,賠償額從11萬余元減少為5萬余元。
法院總結
地鐵損害糾紛三大成因
據市二中院統計,地鐵損害案件近年來持續增加,糾紛發生原因主要包括:
一、客流量上升,對地鐵安全運營管理帶來挑戰;
二、自動化設施使用不當成潛在風險,如自動扶梯、升降電梯、自動屏蔽門、自動售檢票系統等,對于很少乘坐地鐵的乘客,這些設備容易引發事故;
三、乘客規則意識和風險觀念淡薄,尤其早晚高峰期,人群擁擠,前后推搡,擠進車廂后則專注于手機、iPad等電子化閱讀工具,對周圍環境不管不顧,完全忽視了基本的注意和自我保護。
對此,法院建議乘客,遵守進站、出站、乘車秩序,接受運營方及其工作人員指引,積極配合安檢,拒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同時,乘客應秉持對自己負 責的態度,養成良好出行習慣,站立在車廂內時務必抓好扶手,避免長時間接打手機、刷屏、玩微信等;列車啟動離站、制動停站時,要保持注意力集中,杜絕在車 廂內隨意走動或嬉鬧;兒童、老人及腿腳有殘疾的人士,應該避開早晚高峰,謹慎選擇出行線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針對地鐵公司,法院建議,進一步完善地鐵客運服務標志,強化出行安全宣傳教育;加強巡邏管控和應急處理,實施安全預警;并建立風險管控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