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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學仁已落馬,買官者為何仍在崗?

2013-09-07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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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吉林省原副省長田學仁涉嫌受賄案,已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在檢方指控中,田學仁在1998年3月至2002年春節前,5次收受時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長岳某錢款折合人民幣11萬余元,為岳某提拔提供幫助。據當地公檢法系統知情人士介紹,目前,岳某仍在該系統工作。

    如果岳某買官獲證實,無疑將涉嫌行賄。去年年底“兩高”公布的《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而岳某向田學仁送錢多達11萬多元。根據刑法規定,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無論從哪個角度看,岳某都沒有繼續為官的理由。

    其實,稍加觀察可知,買官仍在任似乎成了一條潛規則。比如,媒體報道:涉嫌報復陷害舉報人的安徽阜陽“白宮書記”張治安雖然“落馬”了,但向張治安行賄買官者仍在任。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但多名為了升官向其行賄的官員仍在職……

    涉嫌受賄的已落馬,為何買官者安然無恙?不外乎三點原因,一是不想查,認為買官不算什么大事;二是不敢查,由于利益盤根錯節,一旦徹查恐怕引發官場“地震”;三是不能查,買官者仍在位上,有不小的能量,勢必反對被查。只是,如果對買官者不能“零容忍”,法律尊嚴如何維護?黨紀國法如何捍衛?

    買官賣官,還牽扯到令人擔憂的用人腐敗。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在所有腐敗中,用人腐敗是危害最大、最烈的腐敗,是一切腐敗的源頭。“如果選人用人腐敗了,只要給錢,什么樣的人都敢選敢用,后果是惡性循環,并導致其他形形色色的腐敗。”那些靠花錢買官的官員,勢必通過其他方式撈回來,一旦容忍,只怕后患無窮。

    據媒體報道,從2008年至2010年,全國共查處違規違紀選人用人案件10716起,對1665名有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對懲治腐敗、匡正選人用人風氣起到了有力的促進作用,也足以看出相關部門遏制買官買官腐敗現象的決心。因此,對買官者應依法依規懲處,對買官仍在崗者更應該依法依規嚴懲,決不能不了了之。不但要讓賣官者身敗名裂,也要讓買官者“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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