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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的“系統價”應貼合市場

2014-09-20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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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報道,江蘇鹽城市民楊某以95萬元的成交價買了一套二手房,然而卻被地稅部門要求按167.5萬元的“系統價”交稅。南京也有類似情況,雖然近一段時間樓市下行,但7月份南京的房屋評估系統更新卻調高了評估價,二手房交易稅費不降反增。

  一方面,市場經濟允許二手房買賣雙方自行議價;另一方面,房產交易契稅與成交價按比例掛鉤。對購房者而言,低成交價能夠節省交易稅支出,降低購房總成本;但對地稅部門而言,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征收稅款是其工作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房屋買賣的契稅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 市場價格核定。在此新聞報道中,矛盾的焦點就在于,購房者的成交價與地稅部門的“系統價”差價太大,低房價高稅基,購房者難以接受,但地稅部門又是照章辦 事,所以才會出現這樣的“利益沖突”。目前,各方在成交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上沒有爭議,主要問題是低房價有無正當理由和地稅部門的“系統價”是否能代表真 實均價。

  讓購房者自己證明沒有在合同外給予賣房者經濟補償,證明低房價的正當性,是困難的;讓地稅部門去核實低房價的正當理由,也是不現實的。所以此事 才呈現“公婆各有理”的局面。但如果購房者能夠證明其低成交價的正當合理,應當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 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稅款,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還有一點,即使現實操作的復雜性,使地稅部門不得不用一個“系統價”來作為計稅依據,也應當設置合理合法的動態系統,實時反映市場均值,這樣的 “系統價”相對更容易令納稅人接受,令公眾信服。倘若“系統價”不能反映市場走勢,就應當停止使用,不能任其與市場價格背道而馳。

  無論交易雙方是否有合同外補償的事實,無論這場低房價碰撞高稅基的案例如何收場,公眾希望看到的,都是公權力在籠子里依法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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