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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2011-05-13  來源: 中國環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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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京城河湖里游“野泳”將首次有罰則,擬對個人最高罰款100元。

  即日起至5月30日,今年立法計劃項目《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草案)》開始向全市征求意見,涵蓋各類污染和破壞河湖水環境行為的處罰規定。

  該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河流河道、湖泊、水庫、人工水道及其水體的保護和管理。

  本市將對河湖劃出管理范圍,包括水庫、引水渠及附屬的土地、山場,河道兩岸水域、堤防、灘地等。

  本條例中對各類污染水環境、破壞河湖管理范圍設施的行為進行明確,并出臺處罰規定。

  對于“野泳”、非法洗車等影響河湖環境的行為,作出明確限制。

  在河湖管理范圍內,洗刷車輛、衣物和其他器具,以及在非指定水域游泳的,對責任人處以20元以上罰款,最高罰100元。

  如果向路邊雨水口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垃圾等,個人將負責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0至1000元罰款。

  如果在河湖中毒魚、炸魚、電魚、設置攔河漁具、使用對河湖水體有害的魚藥和高毒、高殘留農藥,情節較輕的,處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而造成污染后果很嚴重的,還將最高處以20萬元的罰款。

  此外,該條例規定,河湖管理范圍要增加綠化面積,逐步形成喬、灌、草相結合的緩沖過濾濱河綠化帶。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還將編制大清河、永定河、北運河、潮白河、薊運河流域保護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其他擬處罰規定

  禁止向河湖及管理范圍傾倒、堆放垃圾渣土和其他廢棄物。如發現此行為,按照每立方米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0元。

  逾期未清除的,每超過1天每立方米“累進加價”罰款50元。

  對于擅自利用水面、水體建休閑、娛樂、餐飲設施的,將處以1萬至10萬元罰款。

  而在河湖范圍擺設經營攤點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并可沒收其非法經營的商品、工具,對違法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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