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新聞 > 中關村政策 > 正文

《北京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網上征民意

日期:2011-05-01  來源:千龍網
[字體: ]

  河南農民張海超用“開胸驗肺”的代價換取工傷認定曾得到社會的極大關注,用人單位“逃避責任”是導致這一悲劇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昨天,《北京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送審稿)》在市政府法制辦網站公開征求民意。值得注意的是,在《工傷保險條例》基礎上起草的送審稿中,特別增加了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送審稿還規定,因確認勞動人事關系發生爭議影響工傷認定的,應當依法通過法律渠道解決。依法解決爭議期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同時,申請人提交的醫療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醫療診斷證明應當包括診斷證明書、就診記錄等。用人單位或者醫療機構未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送審稿還明確,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發生依法破產、解散、被關閉、被撤銷、注銷及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的,其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退休的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待遇,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障事務機構負責服務和管理工作。

  此外,送審稿還規定,職工被確診或者鑒定為職業病的,由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造成職工職業病危害的最后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發布人:  驗證碼:  
200漢字以內

中關村社區 版權所有 / 京ICP證05038935號

關于我們 | 廣告招商 | 聯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