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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行為指引》10日起征集意見

日期:2011-05-11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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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行為指引》10日起征集意見

  預付費商家長時間停業超過30天要提前告知消費者并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同時首次賦予了消費者享受7日內的無條件解約權。

  昨天,記者從北京市工商局了解到,為規范休閑健身娛樂、理發及美容保健、汽車清洗及保養、洗染、洗浴等消費類預付費交易行為,由該局起草的《北京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行為指引》從今天起在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市消協等網站公開征集社會各界意見。

賦予消費者7日內無條件解約權

  《指引》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休閑健身娛樂、理發及美容保健、汽車清洗及保養、洗染、洗浴等行業的經營者先預收費用再分次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交易行為。

  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引導理性消費,《指引》中首次向消費者明確賦予了無條件解約權,即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后7日內,如果尚未接受實質性服務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當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同時,還規定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后7日內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免費體驗或試用服務的,不影響消費者行使無條件解約權。

停業需提前30天告知 造成損失要賠償

  《指引》中還涉及到了重大情況告知和停業告知兩大項目,規定經營者有暫停營業超過30日以上等可能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情況的,應當提前20日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的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經營者應當按相應標準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消費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應順延或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辦法。

  經營者因停業或注銷需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的形式告知消費者,并按照相關標準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如果經營者未履行告知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預付期內不得擅自提價

  《指引》還規定在明示的預付費服務有效期限內,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諾的商品、服務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

  未明示預付費服務有效期限的,經營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擅自提高承諾的商品、服務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

《條款》升級《指引》 內容充實細化

  記者了解到,2010年9月,北京市工商局曾經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北京市預付費消費合同核心條款》,通過首都之窗網站公開征求了市民意見,當時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 根據廣大市民和有關專家的建議,本次市工商局將原來的《條款》升級為《指引》,不僅在文件形式上做了重大改變,在調整內容上也更為充實和細化。這對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便利預付費交易糾紛的合理解決都將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2011年5月10日至5月20日通過“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市消協”和“千龍”網等網站公開征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廣大市民可以通過在征集意見網頁的留言板留言或者發送郵件至bjgshtc@163.com的方式,留下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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