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長春市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工作方案》,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發展,日前,吉林省長春市政府下發了《關于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規定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用戶實施多項優惠政策。
《通知》中規定,在試點期間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用戶,享受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國家補貼標準為3000元/KWh,其中,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中央補貼直接撥付生產企業。地方補貼標準為新能源汽車售價的20%,其中,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4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4.5萬元/輛。購買新能源汽車由市政府免費配置一套充電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列入地方財政年度總預算。
在《長春市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方案》規定目標16000輛地方補貼總額不變的前提下,采取分段式補貼辦法。對購買首批5000輛新能源汽車用戶,地方財政補貼標準上調30%;第二批5000輛按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執行;第三批6000輛地方財政補貼標準下調30%。
對動力電池組租賃企業,市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其中純電動汽車電池每輛份補助1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電池每輛份補助5000元。對動力電池租賃企業、汽車租賃企業、以租代售經營企業,市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提供貸款擔保,減半收取擔保費用。
對產能達到10000輛或年產值15億元以上的新能源整車生產項目;產能達到5000萬安時或年產值5億元以上的動力電池項目;產能達到1萬臺或年產值5億元以上的電動汽車驅動電機項目;產能達到10000臺(套)或年實現產值3億元以上的新能源動力總成項目,支持項目優先立項、備案,并優先享受政府的項目補助、貼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