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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支出和管理費用須詳細披露

2016-08-26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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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征求意見稿)昨天在民政部官網開始征求意見,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征求意見稿提出,公募基金會、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

  慈善組織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進行詳細披露,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據悉,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8月31日。

  《標準》提出,慈善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的業務活動成本包括慈善活動支出和其他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包括正常運轉所 發生的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費用。《標準》提出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 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0%。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年 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3%。

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以上年末凈資產為標準,分為4個檔次,分別對應相應的標準。慈善組織的 年度管理費用低于20萬元人民幣的,不受前面規定的約束。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未滿1年,尚未全面開展慈善活動等情形,導致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本辦法 規定的,應當及時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辦法》還明確規定,慈善組織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進行詳細 披露,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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