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關乎全國1.02億女職工的身心健康的政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日前施行。
《規定》主要從3個方面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作了完善: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規范了產假假期和產假待遇;調整了監督管理體制。
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密閉空間作業
《規定》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放在附錄加以列示,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調整。
根據《規定》,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已達10項。例如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
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規定》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同時,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系,《規定》還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分兩個檔次劃分流產假
1988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產假為90天,《勞動法》規定為“不少于90天”。根據征求社會意見的情況,從有利于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喂養的角度,《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于“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的規定,將產假延長至14周,也就是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同時,為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于流產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產產假: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此外,《規定》還明確,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沒上生育保險,醫療費單位支付
根據《社會保險法》,參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
關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于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預防性騷擾
社交應酬的飯局上曖昧的笑話不堪入耳,職場上、工作中難以面對上司的某種暗示……很多女性或多或少有過這種尷尬的經歷。
針對這種情況,《規定》強調,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