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況
就北京宏特盛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或宏特盛公司)訴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關村建 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關村建設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及傳票,案號為(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42號。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2011年6月12日,原告與案外人泛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訂立了鋼材采購合同,由原告為泛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唐山市灤南縣八和居社區工程供應鋼材,中關村建設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系該合同的擔保方。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供應了鋼材,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是泛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約定及時足額給付貨款。鑒于此,中關村建設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于2011年12月10日出具《還款承諾書》表明,原告所供鋼材實際全部由中關村建設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在工程中使用,截至2011年9月30日原告供應鋼材總價值12,548,518.26元,已付1,987,353.15元,尚欠10,561,165.11元;中關村建設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作為鋼材的實際受益人自愿支付上述款項,并承諾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貨款,同時支付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補償金4,434,389.67元;若到期不付,自愿按未付鋼材款項的日千分之二計算補償金。
2012年3月6日,原告與中關村建設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在天津市北辰區美亞鋼材市場內簽訂《協議書》,約定如中關村建設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出現未按期足額履行其承諾的還款義務的,原告有權向協議書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要貨款及其他經濟損失。
后中關村建設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給付部分貨款,至今尚欠貨款本金4,829,359.2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訴訟,要求中關村建設及中關村建設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給付原告貨款4,829,359.25元、補償金15,846,704.87元,以上共計20,676,064.12元(補償金計算至2013年8月31日);并要求中關村建設及中關村建設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支付以上款項付清之日前的全部補償金及承擔訴訟費用和保全費。
同時原告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3)
一中民三初字第14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中關村建設、及中關村建設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的銀行存款20,676,064.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現法院已凍結中關村建設名下賬戶,被凍結賬戶余額共計2,711,977.79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鑒于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本公司將對案件進展情況保持關注,及時履行披露義務。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利潤的影響。
五、備查文件
1、民事起訴狀;
2、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及傳票,案號為(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42號。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