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本公司已于2015年8月13日發布了《北京中關村(9.69, 0.45, 4.87%)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5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并于2015年8月26日發布了《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5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議案。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的情況:
1、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時間:2015年8月31日(周一)下午14:50;
網絡投票時間:2015年8月30日(周日)-2015年8月31日(周一)。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5年8月31日(周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15年8月30日(周日)15:00至2015年8月31日(周一)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31號神舟大廈14層會議室
3、召開方式: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
5、主持人:董事長侯占軍先生
6、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二)會議出席的情況:
1、出席的總體情況:
股東(代理人)3 人,代表5位股東持有的股份171,935,7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25.4777%。
其中:參加現場會議的股東(代理人)2人,代表4位股東持有的股份171,914,7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25.4746%;
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1,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0031%。
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高管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3、公司聘請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朱衛江、丁祥元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會議以現場投票表決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采用記名表決方式審議并通過如下議案,監事代表李斌[微博]先生、法律顧問朱衛江、丁祥元律師和股東代表陳萍女士、黃志宇先生擔任監票人,監督現場會議投票、計票過程。
議案1、關于為華素制藥向河北銀行申請貸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情況:
同意171,935,747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100%;反對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0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0%。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
同意9,821,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100 %;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0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0%。
表決結果: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
議案2、關于為華素制藥向建設銀行(5.17, 0.03, 0.58%)申請貸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情況:
同意171,935,747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100%;反對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0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0%。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
同意9,821,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100 %;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0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0%。
表決結果: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朱衛江、丁祥元;
3、結論性意見: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2015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結果統計表(由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東大會現場表決結果(監票人簽署);
4、股東大會表決結果(現場網投匯總、監票人簽署);
5、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