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案的進展情況
今日,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出具的《結案說明》,就中國農業銀行(3.30, -0.01, -0.30%)北 京西城支行(以下簡稱:農行西城支行)與本公司及北京國信華電物資貿易中心(以下簡稱:國信華電)承兌匯票合同糾紛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調 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人農行西城支行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公司向農行西城支行支付債務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26,441,412.93元。 2015年12月21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農行西城支行與我公司確認后,出具結案說明:上述案件執行完畢。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公司為國信華電在農行西城支行的3,350萬元人民幣承兌匯票提供
2,345萬元人民幣擔保一案,由于國信華電未能按時還款,農行西城支行起訴國信華電及本公司,要求國信華電還款,本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2002年12月19日和2003年2月18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如下:西城支行同意國信華電于2003 年6月30日前償還350萬元及利息,2003年8月14日前償還1,995萬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國信華電未履行上述還款義務,農行西城支 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600萬股股權。
截至2007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履行擔保責任代為還款1,350萬元,該部分擔保解除。就代償部分本公司起訴后并申請強制執行。鑒于國信華電已無財產 可供執行,2008年11月,公司向福州華電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福州華電)提起代位權訴訟。2011年6月13日,福州華電與本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并由 福建省高院出具調解書(詳見2011年7月26日,公告2011-043號)。鑒于福州華電并未依照調解書條款履行付款義務,我公司已申請強制執行。
就剩余995萬元本金部分,我公司已向農行西城支行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計26,441,412.93元,現該部分擔保已經解除。
2015年12月14日,農行西城支行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申請結案的《說明》:農行西城支行與北京國信華電物資貿易公司、本公司之執行案件,該行同意 結案。根據該《說明》,截至目前,公司為國信華電提供2,345萬元人民幣擔保一案,本公司的擔保責任已履行完畢。就代償部分,我公司將積極行使相關追索 權利。
三、本案的判決情況
上述案件已結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對本公司的影響
根據農行西城支行申請結案的說明和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結案說明,本公司向農行西城支行支付債務本金及利息共計26,441,412.93元,該案件本金 部分公司在以前年度已計提995萬元預計負債,利息部分16,491,412.93元在2015年報告期需計入營業外支出,對報告期利潤影響為 -16,491,412.93元。
六、備查文件
1、農行西城支行申請結案的說明;
2、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結案說明。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證券代碼:000931證券簡稱:中關村公告編號:2015-121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競得土地使用權的
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15年6月,公司子公司山東中關村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山東中關村)與威海市國土資源局簽署了《威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成交確 認書》,確認山東中關村以人民幣 1967.9 萬元的成交價格競得威土工掛字(2015)2-9 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詳見2015年6月30日,公告編號2015-046)。
近日,山東中關村與威海市國土資源局簽署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威海-01-2015-0060)及《交地確認書》,威海市國土資源局將于2015年12月25日將上述出讓宗地交付山東中關村。
備查文件: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交地確認書》。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