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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日期:2016-09-13  來源: 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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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案的進展情況

  公司為北京國信華電物資貿易中心(以下簡稱:北京華電)在中國

  農業銀行(3.140, 0.00, 0.00%)北京西城支行(以下簡稱:農行西城支行)的3,350萬元人民幣承兌匯票提供2,345萬元人民幣擔保一案,由于北京華電未能按時還款,農行西城支行起訴北京華電及公司,要求北京華電還款,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2002年12月19日和2003年2月18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如下:西城支行同意北京華電于2003 年6月30日前償還350萬元及利息,2003年8月14日前償還1,995萬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北京華電未履行上述還款義務,農行西城支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公司持有的北京中關村(8.080, 0.00, 0.00%)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600萬股股權。截至目前,公司已履行全部代償義務,上述案件已結案,公司的擔保責任已全部解除。

  其中,就公司代償的1,350萬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公司已起訴并申請強制執行。就剩余代償995萬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近日公司起訴北京華電、福州華電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福州華電)、中國華電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華電”),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北京華電支付代償款人民幣26,441,412.93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5 年5月15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為1,373,080.54元);

  2、請求判令福州華電、中國華電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3、訴訟費由北京華電、福州華電、中國華電承擔。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截至2007年6月30日止,公司履行擔保責任代為還款1,350萬元,就代償部分公司起訴后并申請強制執行。鑒于北京華電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2008 年 11 月,依據北京華電對福州華電存在2,345 萬元的到期債權,公司向福州華電提起代位權訴訟。2011年6月13日,福州華電與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并由福建省高院出具調解書(詳見2011年7月26 日,公告2011-043號)。后福州華電并未依照調解書條款履行付款義務,我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就剩余995萬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公司已向農行西城支行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計26,441,412.93元。2015年12月14日,農行西 城支行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出具申請結案的《說明》,后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向北京市工商局出具《協助公示通知書》、《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以及 《執行裁定書》,要求解除對公司持有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600萬股權的凍結(詳見2015年12月24日,公告2015-120號)。針 對上述代償部分,公司提起訴訟,并將福州華電和中國華電一并列入被告,理由如下:

   “鑒于北京華電與福州華電之間存在財產和人格混同。兩公司雖然表面上彼此獨立,但實際上同屬于中國華電控制,兩公司均系中國華電全資下屬企業,法定代表 人均由中國華電直接任命。2001年4月,中國華電下達將“北京華電”劃歸“福州華電”統一管理的通知;2002年4-5月,北京華電向農行西城支行貸款 共計2,345萬元(此時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同一人),后將該貸款全部作為福州華電友誼大廈項目的工程款,案涉借款的實際使用人與受益人均為福州華 電...”

  以上內容引自《民事起訴狀》。

  三、本案的判決情況

  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對本公司的影響

  鑒于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暫無法判斷對公司當期利潤的影響。本公司將對案件進展情況保持關注,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六、備查文件

  1、《民事起訴狀》。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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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漢字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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