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日前對外發布財稅[2015]62號通知(以下簡稱“財稅62號文”),據國務院 決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至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武漢東湖、上海張江、深圳等)、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 驗區和綿陽科技城(以下統稱“示范地區”)。據通告,“財稅62號文”已經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可 以預見,“財稅62號文”示范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將產生疊加式的利好效應,輻射區域內的企業將迎來轉型發展良機。這不僅直接關系創新人員和創新型企業切身 利益,“財稅62號文”為企業實施股權獎勵,提供了更能發揮激勵效應的稅收制度安排。同時這也將推動創投企業的投資活躍度。這兩個效應,都有助于國家自主 創新示范區產業集群更大規模形成,在示范區內產生更多產業融合。
這不僅將有利于打破政策瓶頸、解決財經資金扶持創業與實際需求不匹配等問題,更體現了政策層為創新創業創造更好政策環境和完善創新生態體系的意圖。政策出臺緊跟‘雙創’大環境,可以預期政府包括稅務部門會持續出臺各類政策,保證創新創業的落實。
具體來看,中關村推廣到示范地區的四項稅收試點政策分別是:
一是給予企業相關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可在五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三是對轉讓技術所有權或五年以上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收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四是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允許在五年內分期繳納。
“財稅62號文”出臺的背景在于,中關村的試點政策目前看確實有助于創新創業,中關村目前是國內創新創業最活躍的地方。2009年國務院批復同意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示范區,2013年國務院支持在中關村開展“新四條”政策試點。
據 人民網報道,中關村創業投資金額和案例數占全國1/3左右,2014年新創辦并有實際經營的科技型企業達到1.3萬家,比前一年增加了一倍。重大創新成果 不斷涌現,在新一代移動通信系統、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北斗導航系統終端、基于通信的列車控制系統等領域核心技術和產業化方面取得突破。中關村技術合同成交 額達到3136億元,約80%的科技成果在京外地區轉化,對全國的引領輻射能力進一步提升。
中關村的實踐在全國范圍內都有借鑒意義。目前我國亟需由傳統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向高科技產業的轉化,可在科技、人才的吸引和扶持上,還存在著不夠高、不夠有力的問題;科技成果如何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這點上也與現實需求存在差距。
無論是創新創業環境的好轉,還是財政資金扶持創業方式的變化,對于PE(Private Equity,私募股權投資)從業者都是重大利好。參照中關村經驗,“財稅62號文”擴大后的示范區域,將有更多的財政扶持創業創新資金進入PE領域。
在2013年實施的“新四條”政策試點中,中關村將財政扶持創業資金由直接扶持項目轉變為引導創投機構按市場機制評估項目、投資項目和管理項目,變事后補貼為事前參與孵化,培育創新企業、推動企業上市,實現財政專項資金由撥改投。
“新 四條”同時也對PE運作過程中涉及費稅方面的問題,做出了一些具體解釋。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專門針對PE的稅收制度,對PE征稅主要基于基金的組織形式及現 行一般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基金個人合伙人取得的除股息、利息、紅利以外的其他收入,在不同地區可能使用不同的個人所得稅率。
比如“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這一政策原來只適用于公司制基金,“新四條”則擴展到更廣闊的合伙企業,這也表明稅務部門注意到了不同投資工具之間的稅收差異。
該 政策本身都是業已出臺政策的新解釋,這說明財稅部門目前的思路是:在不修改現行法律法規基礎上的解釋,只要有利于“雙創”發展,一地試行后迅速全國鋪開, 加快政策的反應速度。 對于PE從業者來說,我們必須清醒地意識到:長期來看各類投資工具的稅基和稅率會最終趨于統一,各投資管理公司還是不要想著從稅收上投機取巧,做好投資本 身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