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
京文創辦發[2009]3號
關于印發《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
擔保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市委、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區縣相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京辦發[2006]30號)及《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京財文[2006]2731號),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擔保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擔保資金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京辦發[2006]30號)及《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京財文[2006]273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主要采取對合作擔保機構的再擔保費進行補貼、對擔保業務進行補助等方式,引導擔保機構為符合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的項目提供擔保服務。擔保資金來源于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條 擔保資金應按照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擔保資金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擔保資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項的研究、審議和決策:
(一)審定擔保資金的相關管理制度;
(二)審批擔保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三)審定文化創意產業擔保項目合規性審查報告;
(四)審定再擔保費補貼方案、擔保業務補助方案;
(五)對擔保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北京市財政局負責擔保資金的預算審核、安排和監督管理:
(一)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審核批復擔保資金預算,撥付資金;
(二)對擔保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績效考評。
第六條 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促進中心(以下簡稱“市文促中心”)受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負責擔保資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擔保資金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研究編寫擔保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三)負責文化創意產業擔保項目的合規性審查;
(四)負責受理、審核再擔保費補貼申請和擔保業務補助申請;
(五)研究提出再擔保費補貼方案、擔保業務補助方案;
(六)負責對合作的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有關業務進行監管,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情況。
第七條 合作的擔保公司職責包括:
(一)負責受理文化創意產業擔保項目;
(二)對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的文化創意產業項目提供擔保服務;
(三)承擔代償責任并執行優惠的擔保費率;
(四)負責文化創意產業擔保項目保后管理及代償清收工作。
第八條 合作的再擔保公司職責包括:
(一)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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