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兩家公司負責人的鄭某,向北京中關村科技園昌平園管委會主任于泓(另案處理)請托,多次送給于泓現金共計65萬元。近日,鄭某及其兩家公司被判決犯單位行賄罪,鄭某被免予刑事處罰,兩公司分別判處罰金35萬元。鄭某認為,自己給于泓送錢是人情往來,并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過年過節的給點錢很正常”(12月1日《新京報》)。
真的是人情往來、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嗎?法院是這樣認定的,鄭某的濱江置業通過于泓直接從昌平區科委受讓了百善軟件大樓A座,并沒有通過公開的競買。在該大樓沒有取得產權證情況下,濱江置業通過于泓的幫助進行出租,應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另外,華合泰物業獲得管委會給予的200萬元獎勵資金,及希望于泓辦理建筑手續也均應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至于鄭某稱送錢給管委會主任“很正常”的說法,恐怕更值得深思。打開中關村科技園區昌平園管委會的網站不難發現,管委會的職責共有12項,既包括擬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產業和空間計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又包括依照相關法規、政策,對入園企業實施管理和提供服務,還包括負責投融資促進工作,管理各類專項資金,等等。可以說,管委會責任重大,權力也實實在在。一旦制度設計不夠嚴密,管理監督不能切實到位,試圖通過權力尋租獲取非法利益的各方就會伺機而動,形成利益共同體。正因為如此,實權在握的管委會工作人員成為不良企業“進攻”的對象,成為權力尋租的犧牲品,出現諸如鄭某稱送錢給管委會主任“很正常”的說法,就不足為怪了。
眾所周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此案暴露出的破壞公平競爭的權責設定、制度設計,不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和反腐敗規范化制度化的要求。試想,如果管委會沒有對項目資源的直接配置權,如果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如果把應該由企業決策的交還給企業,把應該由市場決定的交還給市場,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鄭某們還會給管委會主任送錢、還會認為送錢是“很正常”的嗎?只有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才能減少權力尋租的空間;只有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才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鄭某的公司獲得管委會給予的200萬元獎勵資金,管委會是否還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的行為?在對于泓依法另案處理的同時,人們對鄭某及其兩家公司行賄案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問題同樣期待答案,期待法律的公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