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利用職務之便,幫被拆遷單位出謀劃策,謀取利益,北京市海淀科技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科建公司” )工程部副經理,53歲的李某被公訴。房山法院一審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李某上訴后,記者今日獲悉,二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負責拆遷工作的李某看到被拆遷單位七一棉織廠(下稱“七一廠”)違規私接管線不但不予制止,還幫其出謀劃策,李某為此獲得近40萬元好處費。
據了解,海科建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7日,為國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銷售自行開發的商品房、房地產信息咨詢、物業管理、出租辦公用房等。
李某于2000年8月進入海科建公司工作,先后任工程建設部副經理、規劃建設部副經理、工程部副經理。
2000年8月23日,海淀區政府決定將中關村西區南側和大河莊地區區政府拆遷安置工程和綜合開發工程交由海科建公司承辦。
李某稱,海科建公司和七一廠因規劃問題致使拆遷工作無法推進。公司指派他前去負責拆遷工作。
李某說,自己接手后恢復場地平整、道路暢通,恢復了各種基礎設施。七一廠便利用他騰退的用地蓋了好多臨時建筑用于出租。
但由于這些臨時建筑沒有接通排污管線、自來水管線,七一廠就把這些管線接到李某修的路的管線上了。李某知道情況后并沒有阻止。之后的2006年,海科建公司和七一廠還簽了拆遷補償協議,七一廠認為他給了很大幫助,于是給了獎勵。
李某說自己是分3次拿到錢的。2007年3月,該廠廠長助理要走了李某的身份證。不久,廠長助理給了李某一張存有10萬元的銀行存折。李某拿著存折把錢取出來之后存到自己的工資卡里了。
此后廠長助理又給了李某兩張各10萬元的支票,李某將支票找人兌換成了現金,并根據支票所載開具了發票。拿到現金后李某將錢也存在了自己的工資 卡里,當時扣除開票費一共存了19.4萬元。6月11日,李某又從七一廠另外一個人手里拿了10萬元現金,并在支出憑證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