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在家中被奸殺后,其父母及丈夫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全部責任。記者17日獲悉,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孫某親屬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物業公司賠償5萬元經濟損失的判決。
2008年11月,罪犯岳某在本市朝陽區一住宅區進行觀察,預謀實施搶劫。岳某見小區門口沒有保安盤查登記,就選中了該小區作案。案發當天下午,岳某隨身攜帶兇器潛入該小區。走到被害人孫某家門口時,岳某一扳把手門開了。他進去后發現二十幾歲的孫某獨自在家,就把門反鎖,然后亮出兇器,威脅孫某交出錢款。孫某說家中只有300元和少許美元及盧布,岳某遂要求孫某到銀行取款。岳某劫持孫某坐電梯下行至一層覺得不安全又重新坐電梯返回孫某家中,將孫某先奸后殺,搶走錢款及手機,乘電梯離開。后岳某被判處死刑。因岳某系無業人員,沒有賠償能力,因此孫某的父母及丈夫并沒有向岳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此案刑事審判結束后,孫某的父母及丈夫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稱,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使岳某未經盤查即進入小區,物業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判令物業公司賠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各項損失51萬余元。
物業公司辯稱,雖然《住戶手冊》中規定物業公司對進入小區的陌生人員進行查詢登記,但在實際中因為很多小區業主對此表示反感和反對,于是物業公司采取了變通措施,不是對所有人員進行盤查,而是在保安發現有可疑人員時才進行盤查。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了安保義務,積極配合警方快速破案。另外,被害人安保意識不強,獨自在家卻不鎖門,被劫持后沒有積極呼救等,被害人對其被害也存在過失。物業公司收取的安保費用一年僅60元,只能負責維護公共范圍的秩序,如果罪犯入室搶劫的賠償責任都由物業公司承擔,與其享有的權利不對等,物業公司也沒有這個能力。因此,物業公司不同意孫某家人的訴訟請求。
該小區《住戶手冊》規定:“為保護小區的正常秩序,值班人員對進入本物業的陌生人士要進行查詢,來訪人員請持有效證件進行登記。”案件審理中,物業公司承認在具體執行中,未能做到對進入小區的陌生人員全部進行登記,其提交的事發當日“大門口人員出入記錄”也無岳某的記載。
一審判決后,孫某親屬認為賠償數額過低上訴到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未能嚴格履行安保的承諾,構成違約,物業公司固然未全面履行維護小區公共安全的義務,但這并不是導致孫某被害,給孫某家人造成財產等損失的主要原因。一審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應承擔次要責任是正確的,根據物業公司的責任酌定賠償損失數額為5萬元,符合法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