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被告人石柏魁(左圖)在法庭上聽法官(右圖)宣讀判決書。
當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故宮失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1.3萬元。
2011年5月8日,石柏魁潛入故宮博物院齋宮,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展出的《交融——兩依藏珍選粹展》金嵌鉆石手袋、金鏨花嵌鉆石化妝盒等共計9件展品。在逃跑過程中,石柏魁先后將所竊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在故宮后宮圍墻東北角等處。次日,石柏魁因銷贓未果,將剩余4件展品丟棄在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西側的垃圾桶內等處。
19日上午,備受關注的故宮失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嫌犯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13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8日,被告人石柏魁來到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景山前街4號的故宮博物院內,趁人不備潛入齋宮內的夾道處并避開清園的工作人員。當晚8時許,石柏魁斷開齋宮配電室安防系統電源后,采用撬鎖、破窗、破墻等手段進入誠肅殿,打破展柜,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展出的《交融——兩依藏珍選粹展》金嵌鉆石手袋等9件展品。當晚,在逃離故宮的途中,石柏魁先后將所竊的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于故宮后宮圍墻東北角、十三排南崗亭南側及上駟院東面竹林內(此5件展品均已起獲),后逃離現場。因銷贓未果,石柏魁將其竊得的剩余4件展品分別扔棄于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西側的垃圾桶內及知春路大鐘寺東路北口路邊。
2011年5月11日,石柏魁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石柏魁到案后,帶領偵查人員從知春路大鐘寺東路北口路邊處起獲其扔棄的展品1件。上述起獲的6件展品均已發還。石柏魁所盜竊的9件展品,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險金額為人民幣41萬元,其中丟失的3件展品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5萬元。
此外,法院還查明,2010年12月5日,石柏魁在位于北京市張家灣鎮的一家自助烤涮店內,趁看店服務員熟睡之機,竊得IBM牌T41型筆記本電腦1臺及錢包(內有人民幣500余元)、身份證等物品,所竊贓款已被揮霍。2011年5月10日,石柏魁在北京市海淀區某網吧內,趁被害人張某熟睡之機,竊得張某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24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石柏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盜竊展品,情節特別嚴重,又系多次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石柏魁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圖為法庭現場(3月19日攝)。
當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故宮失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1.3萬元。
2011年5月8日,石柏魁潛入故宮博物院齋宮,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展出的《交融——兩依藏珍選粹展》金嵌鉆石手袋、金鏨花嵌鉆石化妝盒等共計9件展品。在逃跑過程中,石柏魁先后將所竊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在故宮后宮圍墻東北角等處。次日,石柏魁因銷贓未果,將剩余4件展品丟棄在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西側的垃圾桶內等處。
3月19日,被告人石柏魁在法庭上聽法官宣讀判決書。
當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故宮失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1.3萬元。
2011年5月8日,石柏魁潛入故宮博物院齋宮,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展出的《交融——兩依藏珍選粹展》金嵌鉆石手袋、金鏨花嵌鉆石化妝盒等共計9件展品。在逃跑過程中,石柏魁先后將所竊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在故宮后宮圍墻東北角等處。次日,石柏魁因銷贓未果,將剩余4件展品丟棄在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西側的垃圾桶內等處。
3月19日,被告人石柏魁在法庭上聽法官宣讀判決書。
當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故宮失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1.3萬元。
2011年5月8日,石柏魁潛入故宮博物院齋宮,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展出的《交融——兩依藏珍選粹展》金嵌鉆石手袋、金鏨花嵌鉆石化妝盒等共計9件展品。在逃跑過程中,石柏魁先后將所竊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在故宮后宮圍墻東北角等處。次日,石柏魁因銷贓未果,將剩余4件展品丟棄在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西側的垃圾桶內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