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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配套條例征民意

2013-02-19  來源: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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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將于4月1日施行,市質監(jiān)局近日起草了4個配套條例,向社會征求意見。配套條例規(guī)定,食品生產企業(yè)嚴重違法將被公示。

    企業(yè)食品安檢員至少10人

    《北京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規(guī)定,企業(y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除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外,還應符合規(guī)模化生產的要求,例如應具備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生產場所;應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應具備食品安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檢驗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等專職人員,上述人員總數不得少于10名。

    該《辦法》還列舉了六項情形,相關部門應吊銷企業(yè)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包括:故意使用衛(wèi)生部開出的食品添加劑“黑名單”中的物質;故意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故意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地溝油;故意在食品生產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如摻假食用植物油脂、牛羊肉、蜂蜜、綠豆糕、藕粉、芝麻醬、調味品等食品;故意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再加工生產的;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的。

    另外,在《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備案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禁止委托或被委托生產乳粉、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劑。

    食品作坊須保留傳統(tǒng)工藝

    作坊生產,自古有之,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生產方式。《北京市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jiān)督管理的指導意見》中,對作坊生產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

    《意見》首先明確了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的定義,即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從事食品生產,有固定加工場所,從業(yè)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guī)模小,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具有地方特色,采用傳統(tǒng)工藝,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制現售)的個體工商戶。僅對食品進行分裝或簡單包裝的,生產工藝不屬于傳統(tǒng)工藝的食品攤販均不屬于食品作坊。

    《意見》還提出,為便于監(jiān)管工作,區(qū)、縣政府應根據本區(qū)域實際情況,編制本區(qū)域內作坊準許產品目錄。編制準許產品目錄時,應充分考慮當地實際情況和地方特色食品、傳統(tǒng)工藝的發(fā)展需要,把傳統(tǒng)、低風險食品納入準許產品目錄范圍,嚴格控制高風險食品。對于涉及國家產業(yè)政策嚴格控制的食品如白酒、乳制品、葡萄酒等禁止列入準許產品目錄。準許產品目錄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動態(tài)管理,并向社會公示。

    《意見》一方面保護傳統(tǒng)工藝,另一方面,為了保證整體食品安全,也對作坊做出了諸多限制,例如作坊不得接受其他企業(yè)的委托加工;禁止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超市銷售生產加工的食品;作坊禁止生產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等。

    農藥殘留超標將被公示

    《北京市食品生產企業(yè)違法懲戒現場公示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要對食品生產企業(yè)的嚴重違法行為進行公示。嚴重違法行為包括: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機關的;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法條的,例如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

    公示內容一律以“公示書”形式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生產企業(yè)名稱、違法事項和行政處理決定等。“公示書”應張貼在企業(yè)生產場所的明顯位置,確保公示內容的真實、準確,并安排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和維護相關材料,存檔備查。對于拒不公示、不主動停產整改,以及擅自揭除、撕毀、遮擋、污損公示書的企業(yè),質監(jiān)部門應在行政案件辦理中從嚴從重處罰,并在本部門網站曝光,記入食品生產企業(yè)誠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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