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民商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將可使用責任保險擔保方式,也就是由保險公司為申請人做擔保。四中院昨天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在全市范 圍率先在民商事審判財產保全中引入責任保險擔保方式。據了解,這種責任保險擔保的方式,不但節約了當事人的時間和擔保費用,而且也降低了風險,能使“老 賴”沒有機會轉移資產,破解跨區劃“執行難”等問題。
四中院昨天正式發布了《關于在民商事審判財產保全中引入責任保險擔保方式的規定》(以下簡稱
《規定》),以及相關的工作機制。該《規定》共12條,包括法院如何受理,受理程序等。所謂的財產保全責任險,就是申請人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簽訂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為其申請財產保全做擔保。一旦發生保全錯誤,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據記者了解,按照以往的規定,在一些債權糾紛等民事商官司中,一些當事人為了能讓對方還錢等保證自己的權益,會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也就是讓法院對對方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以保證最后的判決得到執行。但根據規定,為了防止財產保全錯誤,申請人要提
供和被采取措施財產相等的現金或者不動產等進行抵押。
四中院民商事審判庭負責人馬軍表示,由于要對被申請財產保全的財產進行審查等一系列程序,需要的時間較長,至少需要兩三周甚至更長的時間。而在 引入責任險后,只需要對保險公司等進入審查,時間大大縮短。馬軍表示,新措施最核心的是申請人只需要支付很少的保費,原來應由申請人承擔的風險責任則由保 險公司承擔。申請人只需要出具保函就可以擔保,無需再提供同等價值的財產。
四中院院長吳在存表示,由于當前債務糾紛增
多,向法院申請財保產保全的數量也在增長。但傳統的財產保全擔保方式相對單一,提供擔保的限定條件較多,審查程序繁瑣,不利于及時維護債權人的 利益。而在訴訟保全中提供財產擔保往往會給當事人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經常出現因債權人無力提供財產擔保而不能保全,不僅導致債務人消極應訴,也給債務人 違法轉移、隱匿財產留有可乘之機,最終導致案件執行難。而責任險擔保豐富了傳統的財產保全擔保方式,結合四中院已經實施的立保同步措施,能使“老賴”沒有 機會轉移資產,有利于促進調解,化解糾紛。
>>典型案例
5天便可完成財產保全
在此前的北京農副產品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與衡水兩家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北京農副產品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在訴訟中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告價值5042萬元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據北京農副產品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和代理律師介紹,如果讓他們提供與5042萬元相等的巨額資金的擔保,壓力很大,而當時離春節只有兩星期。在向四中院提出財
產保全時,法院向他們解釋了這種新的擔保方式。在使用這種方式后,從提起申請到完成財產保全措施,僅用時5天,防止了被告轉移資產。在此案中, 原告共支付了3.5‰,共18.2萬的保費。而他們咨詢一個擔保公司時,對方所要的擔保費在7‰到8‰,比保費還要高。而且擔保公司還要對原告進行資產評 估,大約需要一兩周的時間。再加上法院的程序,至少需要一個月。而在財產保全后,被告已經初步提出,愿意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