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至法院,原告卻在訴訟中向法庭提交虛假證據。記者30日從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獲悉,對于原告的行為,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對其偽證行為處罰款1萬元。
原告楊某乘坐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剮蹭事故,楊某下車欲轉移至安全 地段,在轉移過程中,楊某被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司機翟某駕駛的機動車撞傷。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翟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翟某駕駛的機動車已在某財產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50萬元商業第三者險。經司法鑒定,楊某之傷構成十級傷殘,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楊 某起訴至法院,主張三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
在庭審期間,原告楊某的女兒姜某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偽造了勞動合同、誤工證明等證據,并在被訴保險公司提供相反證據的情形下,原告仍繼續編造事實。最終經法庭啟動司法調查程序,承辦法官奔赴長春市進行調查,查明“原告楊某之女姜某提供虛假證據”的事實。
9月30日,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在對交通事故責任賠償進行判決的同時,法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姜某處以1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