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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賬戶”不是腐敗“避風港”

2012-10-11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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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廣東中山市古鎮機關事業單位負責人陸續收到一張特殊的“名片”。這張由古鎮紀檢部門發出的“名片”,沒有姓名,大大的“廉”字鋪底,上面寫著一個銀行賬戶。這就是古鎮在全市率先開設的鎮級“廉政賬戶”,主要是為了接收各級領導干部和企事業單位人員主動上繳的“紅包”。(10月9日《中山日報》)

    時至今日,“廉政賬戶”已經算不上新鮮事物。早在2000年初,浙江省寧波市就在全國首開了“581”(諧音“我不要”)黨員干部廉潔自律專用賬戶,旨在讓黨員領導干部通過上交其收受的“無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現金、有價證券,促進自身廉潔自律,“挽救瀕臨犯罪邊緣的黨員干部”。此后,這一舉措被當成反腐倡廉的新舉措,由寧波到全省乃至全國,迅速普及開來。

    值得一提的是,“廉政賬戶”自誕生以來就備受爭議。質疑認為“廉政賬戶”游離于現行法制之外,原則上,任何措施、政策的實施都不應該逾越法律的界限,收受賄賂多長時間能夠主動退掉,只是反映態度上好壞,不能說明犯罪的事實不存在。而在筆者看來,“廉政賬戶”的設立非但沒有背離相關法制,反而是契合有關法制精神。

    且不說“廉政賬戶”與1993年國務院《關于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和1995年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中均明文規定“……應在收受禮品的一個月內如實登記、上繳”,是一脈相承的,單單是《刑法》中“自首和主動退贓從寬處理”,也與“存入‘廉政賬戶’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是吻合的。更何況,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收受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司法解釋,為“廉政賬戶”制度的司法化提供了契機。

    說到底,“廉政賬戶”不是腐敗分子的“避風港”,而是“防火墻”——“廉政賬戶”主要是從預防腐敗角度出發的一種制度,其目的是開通一條腐敗官員自我挽救的通道,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被動受賄”問題,挽救瀕臨犯罪邊緣的黨員干部懸崖勒馬。更何況,“廉政賬戶”并非反腐防腐制度建設的全部,而只是一種補充,它作為一種內部的監督和處理,從微觀上來說是一種體諒人性弱點的做法,這樣一個非常細微的心理影響,會有助于社會個體的自我完善。

    當然,我們得承認,如果“廉政賬戶”管理不善,也容易被少數貪官當作“擋箭牌”。江蘇南通一官員收受賄賂、貪污公款近16萬元,為迷惑別人,他將其中的2萬多元打入當地“廉政賬戶”,并以此為借口,企圖逃脫法律制裁。這也難怪有人擔心:因為有廉政賬戶的存在,腐敗分子覺得大不了在風聲吃緊、行將敗露之時往賬戶里一塞了事;或者利用廉政賬戶作秀,明明收受幾百萬元,卻只拿出幾十萬元的零頭入賬,還裝出一副“廉潔”面孔。

    這都提醒我們,“廉政賬戶”制度既須細化還須配套制度。一是要讓這一制度更具操作性和有效性,如規定什么時間內上繳、是否說明違規所得來源、違規所得來源性質是否是被動受賄勒、受賄后是否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否將違規所得全部上繳等。只有將這些問題一一明晰開來,才可能規避“廉政賬戶”成為貪官的“避風港”。二是要建立與“廉政賬戶”相配套的反腐制度。腐敗是世界性的問題之一,我國的反腐倡廉也是一項系統工程,單純一種制度都難以從根本上杜絕腐敗。在此語境下,制度約束、透明公開、群眾監督、司法獨立、媒體曝光等,一個都不能少。只有這些制度相互匹配,才能發揮最大的反腐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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