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南寧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近日出爐,這是南寧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立法。其中明確:拒絕給老弱病殘孕讓座,經勸阻仍不改正的,駕駛員、乘務員可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9月27日 《人民日報》)
“讓座立法”不能超越可操作性
鄧閩軍
在公共汽車上給特殊群體讓座,本無可厚非,但近年來關于“讓座”而引發的爭議不斷。“立法讓座”并非南寧首創,早前,鄭州也審議過《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其中就擬規定,公交車乘客應主動讓座位給老人、孕婦等,若不履行義務,駕駛員、售票員可拒絕其繼續乘車,并對拒不讓座者罰款50元。但筆者以為,不論是罰款還是拒載,不僅有違契約,也難有操作性。
文明出行的習慣養成,首要在自覺,倡導是主要手段,而立法強制則要有邊界。如果說“拒不讓座”就得趕下車,在執行的過程中,難免遇到糾紛與矛盾,誰出面解決?司機、乘務員有自己的崗位職責,其崗位的性質也決定其不具備承擔“讓座執法”重任的能力。如此,不僅加重了司機、乘務員的工作負擔和壓力,更有可能引發司乘矛盾,甚至影響公共交通秩序。
我們提倡讓座的美德,反對“拒不讓座”的不道德行為,甚至對一些屢教不改者還可以進行譴責,但是靠法規的強制要有底線。比如說,公交方面把“拒不讓座”者趕下車,這些乘客就可以要求退票和賠償:買票上車,在這段路程內,乘客就與運營方構成了合同關系,“拒絕讓座”并不能成為運營方單方面解除服務契約的依據。
靠法規強制讓座的愿望是好的,但法律解決不了讓座的道德底限。“讓座”之爭,更多的在于“換位”思考,在于公民道德素質的培養與提高。不具備可操作性的立法還是慎重為好。
道德管不了只有讓制度介入
喬杉
有人說,根據契約原則,公交無權拒載不讓座乘客。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契約關系關鍵在約,如果沒有事先約定,公交拒載不讓座乘客當然不對;但如果出臺了相應的規定,并且已經對外公示,那乘客買票上車就意味著接受了新的契約關系。根據契約原則,公交當然可以對不讓座者拒絕提供服務。
讓不讓座是一個道德問題,而道德問題最好由道德來解決——這也是許多人反對“不讓座就拒絕提供服務”的理由。從理想層面來看,如果整個社會形成良性機制:大家都有道德,都能主動讓座,如果有人不讓座,輿論力量會發揮,最終迫使其讓座——這自然很好,也不需要出臺制度。問題的關鍵是,在許多道德問題上,完全依靠自律很難帶來風清氣正,如果沒有法律層面的制約,那就只能看著不道德延續甚至加劇。
道德標準是高于法律標準的,用法律約束本應是道德約束的問題,多少有些無奈,卻又迫不得已。道德問題最好應該通過道德的方法來解決,但當用道德方法不足以解決問題,或者解決遙遙無期,那就只能讓法律讓制度介入。不管如何,總不能任由道德萎縮甚至潰爛下去吧?
在一個多元的時代,出現道德分野或許并不奇怪,但對道德滑坡熟視無睹,卻是不可諒解。因為它只會把社會引入一個沒有希望的岔道。“不讓座就下車”或許只是一個次優選擇,但因為不存在或找不到最優選擇,那只能選擇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