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同時具有一定的公益屬性和鮮明的服務屬性,它不應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的,而應以服務民眾為根本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統一部署,廣東省工商局于今年4月至11月開展公用事業類、旅游類、房地產類合同格式條款整治行動。近日,廣東省工商局向社 會公布了10條公用事業類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條款及點評意見,督促相關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將依法予以查處(9月4日南方 網)。
因供水管道破裂或管道搶修等原因造成臨時停水,供水方不負經濟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用水人欠費達3個月,供水方可以按有關規定拆回水表、停止供 水;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費的,供水方每日按欠費總額的5‰加收滯納金……諸如此類的格式條款,人們早就習以為常,甚至覺得理所應當。
然而廣東省工商局認定,這些都是不公平格式條款,即人們俗稱的霸王條款,原因何在?譬如“因供水管道破裂或管道搶修等原因造成臨時停水”,廣東 省工商局認為,管道破裂不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意即,供水方應該能夠預見某段供水管道老化可能破裂,卻沒有事先更換修補,所以 應對臨時停水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賠償用戶的損失——想想的確是這個道理,保證供水管道正常使用本是供水方起碼的義務,沒有盡到義務導致停水,供水方怎能沒 有責任呢?
再譬如,“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費的,供水方每日按欠費總額的5‰加收滯納金”。廣東省工商局認為,此條款規定的滯納金過分高于因用水人違約給供 水方造成的損失。的確,每日5‰,一年就是182%,用戶拖欠100元水費一年,光滯納金就高達182元,而拖欠100元水費給供水方造成的損失,即使按 銀行貸款利息計算,也只有幾元錢,頂多十幾元錢,一年182%的滯納金明顯是獅子大開口。何況,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收取滯納金,本身就名不正言不順, 因為滯納金本義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而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與用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用戶若拖繳相關費用,這些單位只可按照合同約 定收取違約金,而不是滯納金。當然,違約金的收取同樣要合理,不能任性。
廣東省工商局所列舉并明確叫停的10條霸王條款,都是人們早已見怪不怪、習以為常的格式條款,都是長期潛藏于公用事業、人人無法逃避的霸道規 定,正因為如此,這次整治行動才顯得格外有意義。公用事業具有壟斷屬性,消費者無從選擇,只能被迫接受,個別消費者的不滿和抱怨毫無作用,唯有行政力量才 能清理其中的霸王條款,還消費者以公道。霸王條款本質上是不講理、不合法的規定,不能因為人們習以為常、默默忍受而繼續存在,更不能因為是“公家單位”出 臺的規定就放任不管。
公用事業同時具有一定的公益屬性和鮮明的服務屬性,它不應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的,而應以服務民眾為根本。在這個意義上,公用事業最不該有霸王 條款,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不該處心積慮通過格式條款來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廣東省工商局勇于向公用事業中的霸王條款開 刀,這既是還消費者以公道,也是還公用事業以本來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