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奶中英文標示有差異
邱 某在超市購買了某乳品公司生產的“日式酸奶”大瓶20瓶、小瓶20瓶,共花費760元。該酸奶瓶身貼的標簽上記載:配料包括干酪乳桿菌 (L.paracasei)等內容,但未注明具體含量或添加量,且標簽上標明:“特別提醒的是此款酸奶富含益生菌,如果每天喝兩杯,會有不同的感覺。”
經 核查,該款酸奶配料中添加的是“副干酪乳桿菌”而非“干酪乳桿菌”,即英文L.paracasei正確,而中文標示錯誤。邱某認為某乳品公司生產的上述酸 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欺詐消費者,故訴至法院,要求某乳品公司承擔10倍價款的賠償責任。某乳品公司認為,上述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誤導消費 者,故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一 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訴酸奶雖存在標簽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邱某也說不出“干酪乳桿菌”和“副干酪乳桿菌”的關鍵區別,故不會誤導邱某的購買決定,且 邱某在不同超市多次購買涉訴酸奶,其購買動機存疑,依據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判決某乳品公司返還邱某貨款760元,駁回邱某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邱某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請求依法改判某乳品公司10倍賠償其貨款損失7600元。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改判某乳品公司10倍賠償邱某貨款損失7600元。
涉訴酸奶是否不符合國家標準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3.1條規定:“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 形等方式介紹食品。”第4.1條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 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本 案中,某乳品公司生產的酸奶標簽配料中文標示為“干酪乳桿菌”內容,但實際該產品添加的配料為“副干酪乳桿菌”,而上述兩種菌實際上屬于不同的食用菌,標 簽中配料標示的內容屬于不真實,并且標簽上標示有“特別提醒的是此款酸奶富含益生菌,如果每天喝兩杯,會有不同的感覺”的內容,但在標簽中未標注益生菌的 含量或者添加量。故某乳品公司生產的涉訴酸奶不屬于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購買動機有無限制
邱某在不同超市多次購買涉訴酸奶,還是不是依法保護的消費者?
自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 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 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發布的第23號指導案例“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亦明確“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 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 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
可見,購買者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的,就應當認定為消費者,法律并沒有對消費者的主觀購買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邱某的合法權益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的保護。
10倍賠償責任是否應予支持
食 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 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亦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 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涉訴酸奶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此邱某作為消費者起訴生產者某乳品公司要求賠償十倍價款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