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提交審議,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將統一規劃
今后,全市居住區的體育設施將根據不同的產權歸屬分類,面向業主低價或免費開放。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就全民健身事業中的部分重難點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公共體育設施納入土地總體規劃
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委員會主任委員孫世超介紹,此次修改稿中,明確規 范了政府在全民健身經費投入、體育設施規劃建設等方面的保障責任和保障范圍,要求市區政府和有關范圍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 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并將全民健身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群眾身邊健身場地設施供給不足,是制約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孫世超說,此次修改稿中也 明確提出,北京市公共體育設施要按照統一安排、均衡布局、加強基層的原則規劃和建設,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用地由市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用地 定額指標,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同時,還要求市區政府完善財政投入機制,規范使用支出范圍,優化經費分配結構,逐步加大對全民健身事業的投入力度。
屬業主所有的體育設施應當免費開放
孫世超介紹,根據目前居住區體育設施的產權歸屬分類情況,此次修改稿中,明確提出要按照居住區體育設施的產權歸屬分類對其運營和開放做出規定,實行免費或低價開放。
其中,由國家投資建設,產權屬于國家的居住區體育設施,應由政府管 理,也可委托其他部門代管,但應實行免費或低價開放;按照規定建設的居住區配套體育設施屬于業主共同所有,應當全面免費向業主開放;非業主共同所有的城鎮 居住建設項目配套體育設施及其他商業體育設施,鼓勵其免費或低價向業主或社會開放。
政府應為學校開放體育設施“上保險”
孫世超介紹,此次修改稿中,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在課余時間、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中小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由政府負責組織。”
其中,轄區內體育設施不足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具備開放條件的公辦中小學校向周邊居民和群眾健身團隊開放校內體育設施,并將對外開放的中小學校、開放設施或項目、開放時間及收費標準等向社會公布。
孫世超解釋說,此次進一步厘清了學校開放體育設施的原則是“誰讓開放 誰負責”,規定政府應當成為推動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的主體,學校則要配合政府做好開放工作,開放的責任由政府承擔。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學校體育 設施開放的組織實施,是因為其有更多資源、手段和方式協調解決學校無法解決的諸多難題。
同時,區政府還應當為開放體育設施的中小學校辦理責任保險、提供經費支持和其他必要的幫助,完善促進開放的組織管理、安全保障,以免除學校的相關責任,并解除學校的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