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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馳名商標”宣傳 大中被判三倍賠償

2016-09-07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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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認準中國馳名商標”,日常消費時,消費者常常會聽到、見到這樣的廣告宣傳。然而,大中電器銷售飲水機時,因為使用了“馳名商標”四個字,被法院判令三倍賠償消費者。記者昨天從海淀法院獲悉了這起案件。

  趙先生起訴稱,其于2014年11月在大中電器清河店購買沁園飲水機和浪木飲水機各一臺,當時,附近墻柱廣告中標明:該兩款飲水機獲得“中國名 牌”“中國馳名商標”標志及字樣。后趙先生了解到,根據有關規定,所有獲得“中國名牌”的企業于2012年9月后,禁止在廣告中使用“中國名牌”標志及稱 號,超期使用認證標志涉嫌假冒,對消費者構成誤導。另外,商標法也明確規定:廣告中禁止出現中國馳名商標字樣。趙先生認為以上標志和用語對消費者構成誤 導,向海淀工商部門投訴,工商部門對大中電器清河店違法使用“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廣告語一事進行立案調查,定性屬實,對該店處以10萬元的行政處 罰。隨后,趙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大中電器退貨、退款且三倍賠償。

  法院審理認定大中電器的上述行為屬于虛假宣傳,構成欺詐,按照消法規定,判決大中電器公司退貨、退款并進行三倍賠償。

“‘馳名商標’實際上屬于著作權保護領域,而多年來,我國消費領域異化了這一專業名詞。”法官介紹,一旦產品獲得“馳名商標”稱號,可以獲得特 殊保護,例如禁止不當注冊、不當使用等,說直白一點,就是防止雜牌“傍名牌”。但是,長久以來商家的廣告宣傳,讓不少消費者誤以為,“馳名商標”代表某個 品牌商品質量好、信譽高,其實,商品貼著“馳名商標”標志,并不足以說明其質量勝過同類產品。因此,當商家把“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使用在產品或宣傳活 動中,就構成不正當競爭。所以,我國新商標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 他商業活動中。違反此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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