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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縣長辭職請便,就地當院長不行

2014-08-30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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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辭官不同于普通人跳槽,在尊重其個人選擇自由的同時,必須要遵守避嫌制度,這是確保公共利益的“不得已”。當官員戴上“官帽”的那一刻起,就應該明白這一點。

  據《安徽商報》報道,連日來,一條“霍山縣一位副縣長主動辭職”的消息,在六安市及當地引起反響,記者經核實確有此事,辭職的是該縣副縣長潘家 東。該縣組織部門回應稱,潘家東主動辭職,希望從事其老本行醫療工作。從當地多位知情人士處獲悉,辭去副縣長后,潘家東可能回老單位——霍山縣醫院任職。

  官員主動辭職早就不是什么新聞了,但霍山縣副縣長潘家東的辭職卻留下一個懸念式新聞,排除“問題說”、“壓力說”、“專業說”,其“院長說”一旦成為事實,則構成違反“三年兩不準”規定,是不為紀律要求所允許的。

  按照官方公開資料顯示,1965年出生的潘家東為霍山縣人,在醫療崗位耕耘了20多年,曾任霍山縣醫院普胸外科主任、胸外科副主任醫師、副院 長。2012年1月擔任霍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衛生局、文廣新局等部門。此次辭職有“榮歸故里”回醫院當院長的極大可能,但 作為一個曾分管衛生局工作的副縣長,假如“軟著落”到醫院當院長,顯然是不妥的。

  根據《公務員法》第102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 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而2009年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第十五條同 樣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 的營利性活動。

  我們知道,按照現在的市場化運作方式,本為公益性的醫院實為營利性組織。副縣長連續兩年多分管衛生局工作,辭職后卻到其下屬單位就職搞營利性活 動,顯然是違反了相關規定。霍山縣及其上級市的組織部門,也應注意到辭職副縣長即將就業崗位的動向,別等到其“就職”了才去管,甚至不聞不問,而是現在就 應明確告訴對方辭職可以,就業也可以,但請其遵守“三年兩不準”規定。

  對該副縣長準備辭官去醫院任職,網上也有不少人為之點贊,認為這能發揮其特長,是一種本色“回歸”。在“官本位”仍大受追捧的現實之下,“棄官 從醫”看起來確實值得尊重。但必須提醒的是,官員辭官不同于普通人跳槽,在尊重其個人選擇自由的同時,必須要遵守避嫌制度,這是確保公共利益的“不得已” 之舉。當官員戴上“官帽”的那一刻起,就應該明白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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