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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子女配偶移居境外不得參選法官

2016-06-28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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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日,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 檢察官辦法》(簡稱《辦法》)全文發布!掇k法》明確,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等7種情況,不得參加公開選拔。 律師、法學專家選拔入圍后,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禁止性規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也不得在企業、律師事務所及營利性機構兼職。

        >>選拔禁入情形

        1.被刑事處罰或者因違法違紀被辭退、開除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

        2.有妨害司法公正行為的;

        3.因違反職業道德、學術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范受到懲戒、處罰的;

        4.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5.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6.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其他情形。

        >>聚焦

        崗位要求

        法院檢察院招錄時需預留名額

        《辦法》要求,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部門以及法院、檢察院,應將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工作納入隊伍建設規劃,并采取切實措施予以落實。

        《辦法》要求,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部門 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招錄一定數量的律師、法學專家從事法律法規起草工作,法院、檢察院應當把從律師、法學專家中選拔法官、檢察官工作常態化、制度化!掇k 法》還規定,法院和檢察院在招錄、遴選法官、檢察官時,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預留適當數量的崗位用于從律師、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法官、檢察官。

        被選拔為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律師、法學專家,比照所任職單位同等資歷人員確定職務、級別、待遇。

        資格要求

        實際執業需超5年從業聲譽良好

        《辦法》明確規定,公開選拔要堅持4個原則,分別是黨管干部,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專業化、職業化,公開、公正、競爭、擇優。

        對于參加選拔的律師,除要具備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任職 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4項條件,其中包括實際執業不少于5年,從業聲譽良好,要具有獨立辦案能力,執業經驗豐富,或者通曉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處理國際 法律事務的經驗,或者精通某些特殊專業領域的法律實務等。而對公開選拔的法學專家,同時也要符合4項條件,其中包括具有講師及以上職稱,從事教學或者科研 5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優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實務工作經驗的優先。

        《辦法》同時也規定了不得參與選拔的情況,共有7條,除了不得受過刑事處罰或相關處分之外,還規定配偶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將不得參加選拔。

        任職回避

        親屬禁在擬任轄區從事相關職業

        《辦法》要求公開選拔要明確公開選拔的崗位、條件、程序,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律師協會或法學會,應當在充分聽取參加公開選拔人員工作單位、從業相關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就參加公開選拔人員的政治態度、專業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評估意見。

        《辦法》明確規定,律師、法學專家選拔入圍后,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禁止性規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也不得在企業、律師事務所及營利性機構兼職。而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擬任職法院、檢察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 擔任律師或者從事司法鑒定、司法拍賣等與司法活動利益相關職業的,應按照任職回避的要求,不再擔任律師事務所設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調整工作等。

        《辦法》規定在一年試用期內未能按照本條規定要求不再擔任律師事務所設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調整工作的,視為試用不合格,不予錄用。

        >>新聞延伸

        最高檢最高法均曾從社會上遴選專家

        昨天,中央司改辦相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從律師和法學專家 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有利于立法、司法隊伍結構優化,也有利于暢通法律職業間的互換,這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近年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 繼開展了從律師和法學專家選拔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嘗試,積累了經驗,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這些選拔是零星開展的,標準和程序不盡統一。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法院、檢察院系統已經開始進行嘗試。2006 年,最高檢曾經從高校選調知名法學專家任職,地方各級檢察機關也選拔了數十名法學專家擔任領導職務,也有從事律師工作的人員通過各種形式進入檢察官隊伍。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從法學教授和律師等法律工作者中選拔了5名高層次法律人才,部分高院也從律師、法學學者中選任了一些法官。

        >>專家解讀

        使法律適用更加公平合理

        北京市律協會長高子程律師認為,律師職業與司法機關具有天然的“匹配 性”,律師群體的存在本身就是對公權力的一種制衡。而且律師多是從權利的角度理解和運用法律知識,其職業特點是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盡最大努力保障當事人權 利,這樣的職務特質恰巧符合權利時代的要求。優秀律師被公開選拔為法官和檢察官后,會將“權利優先”的職業習慣帶到新的職務中去,這從一定程度上矯正了法 律適用上的工具主義和實用主義,從而使法律適用更加公平合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則認為,《辦法》為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的 “互聯互通”提供了條件,不僅可以增進相互了解,而且有利于促進相互之間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動司法文明和法治進步。而政府法制部門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選 拔任職,能提升政府法制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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