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TOP MOUNT LAW FIRM 中 國 北 京 朝 陽 區 北 土 城 西 路 元 大 都 7 號 F 座 9 層 ( 100029) 電 話 : (8610)82275936 傳 真 :(8610)82275983 電 子 信 箱
TOP MOUNT LAW FIRM
中 國 北 京
朝 陽 區 北 土 城 西 路 元 大 都 7 號 F 座 9 層 ( 100029)
電 話 : (8610)82275936 傳 真 :(8610)82275983
電 子 信 箱 :zhuweijiang_9@hotmail.com
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
關于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以下稱“本所”)受北京中關村科
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朱衛江、劉敏律師(以下稱“本所律師”)出席公司 2013
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稱“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稱“股東大會規則”)及《北京中
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稱“公司章程”)
的規定,對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合法性進行見證,并依法出
具法律意見書。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僅對公
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是否合法
有效等事宜發表意見,并不對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所審議的提案內
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容以及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發表意
見。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
的文件按有關規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對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
責任。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
責的精神,對與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有關的資料和事實進行了核查
和驗證,現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的程序
2013 年 7 月 17 日,公司董事會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
報》及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上刊登了《關于
召開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2013 年 7 月 26 日,
公司董事會又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中國證監會指定
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上刊登了《關于召開 2013 年第三次臨
時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對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
地點、召集人、審議事項、特別強調事項、網絡投票時間、網絡
投票程序、出席人員資格等予以公告。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
方式,其中:
1、現場會議于 2013 年 8 月 1 日下午 14:50 在北京市朝陽
區霄云里 3 號中關村建設大廈五層多功能廳召開,由公司董事長
周寧先生主持。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均
與會議通知中所告知的時間和地點一致。
2、網絡投票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至 2013 年 8 月 1 日,其中: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3 年 8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3 年 7 月 31 日 15:00 至 2013 年 8 月 1 日 15:00 期間的任
意時間。
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本次股東大會已按照會議通知通過網絡投票系統為相關股
東提供了網絡投票安排。
經本所律師核查,公司董事會發出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及
通知的內容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和地點均與會議通知中所告知的
時間和地點一致;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符合有關法律、法
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 2 人,
代表股份 181,357,562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26.8739 %。根據
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本次股東大會參加網絡投票
的股東人數共 14 人,代表股份 168,769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0.0250%。上述股東的持股情況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3 年 7 月 25 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
交易結束后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為準。
經核查,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
的資格合法有效。通過網絡投票參加表決的股東資格已經由深圳
證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驗證。
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還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律師。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上述人員均
具備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適當資格。
三、關于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了以下 5 項審議事項:
1、 關于公司向國美控股借款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
2、 關于為華素制藥向河北銀行申請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的
議案;
3、 關于公司以房地產為中實混凝土南京銀行銀行授信提
供抵押擔保的議案;
4、 關于對參股子公司中關村證券公司賬務進行核銷處理
的議案;
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5、 關于為華素制藥向建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擔保的議
案。
據本所律師現場見證,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及表決的議案
與會議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就議案采取記名投票
方式進行了表決。第一項議案為關聯交易事項,關聯股東國美控
股集團有限公司回避了對該議案的表決。本次會議現場投票及網
絡投票表決結束后,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及網絡投票的表決
結果。表決在由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推舉的監
票人和計票人的監督下進行,并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
經查驗,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表決和通過網絡對議案進行
表決的股東、公司代表和股東委托代理人共計 16 人,代表股份
181,526,331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26.8989 %。經表決:
1、《關于公司向國美控股借款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的表決
結果為:
贊成票 23,391,068 股,占參加表決的非關聯股東有效表決
票數的 99.9130%,反對票 20,369 股,占參加表決的非關聯股東
有效表決票數的 0.0870%;棄權票 0 股,占參加表決的非關聯股
東有效表決票數的 0.0000%。議案的贊成票超過參加表決的非關
聯股東所持表決權二分之一,議案獲得通過。
2、《關于為華素制藥向河北銀行申請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的
議案》的表決結果為:
贊成票 181,505,962 股,占本議案總有效表決票數的
99.9888 %,反對票 20,369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
的 0.0112%;棄權票 0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的
0.0000%。議案的贊成票超過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二分之
一,議案獲得通過。
3、《關于公司以房地產為中實混凝土南京銀行銀行授信提
供抵押擔保的議案》的表決結果為:
贊成票 181,505,962 股,占本議案總有效表決票數的
99.9888 %,反對票 20,369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
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的 0.0112%;棄權票 0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的
0.0000%。議案的贊成票超過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二分之
一,議案獲得通過。
4、《關于對參股子公司中關村證券公司賬務進行核銷處理
的議案》的表決結果為:
贊成票 181,505,962 股,占本議案總有效表決票數的
99.9888 %,反對票 20,369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
的 0.0112%;棄權票 0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的
0.0000 %。議案的贊成票超過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二分之
一,議案獲得通過。
5、《關于為華素制藥向建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
的表決結果為:
贊成票 181,505,962 股,占本議案總有效表決票數的
99.9888 %,反對票 20,369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
的 0.0112%;棄權票 0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的
0.0000 %。議案的贊成票超過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二分之
一,議案獲得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符
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的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
規定,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
效,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經本所蓋章和本所律師簽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叁份。
中 國 北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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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朱衛江、劉敏律師(以下稱“本所律師”)出席公司 2013
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稱“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稱“股東大會規則”)及《北京中
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稱“公司章程”)
的規定,對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合法性進行見證,并依法出
具法律意見書。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僅對公
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是否合法
有效等事宜發表意見,并不對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所審議的提案內
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容以及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發表意
見。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
的文件按有關規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對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
責任。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
責的精神,對與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有關的資料和事實進行了核查
和驗證,現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的程序
2013 年 7 月 17 日,公司董事會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
報》及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上刊登了《關于
召開 201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2013 年 7 月 26 日,
公司董事會又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中國證監會指定
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上刊登了《關于召開 2013 年第三次臨
時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對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
地點、召集人、審議事項、特別強調事項、網絡投票時間、網絡
投票程序、出席人員資格等予以公告。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
方式,其中:
1、現場會議于 2013 年 8 月 1 日下午 14:50 在北京市朝陽
區霄云里 3 號中關村建設大廈五層多功能廳召開,由公司董事長
周寧先生主持。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均
與會議通知中所告知的時間和地點一致。
2、網絡投票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至 2013 年 8 月 1 日,其中: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3 年 8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3 年 7 月 31 日 15:00 至 2013 年 8 月 1 日 15:00 期間的任
意時間。
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本次股東大會已按照會議通知通過網絡投票系統為相關股
東提供了網絡投票安排。
經本所律師核查,公司董事會發出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及
通知的內容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和地點均與會議通知中所告知的
時間和地點一致;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符合有關法律、法
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 2 人,
代表股份 181,357,562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26.8739 %。根據
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本次股東大會參加網絡投票
的股東人數共 14 人,代表股份 168,769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0.0250%。上述股東的持股情況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3 年 7 月 25 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
交易結束后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為準。
經核查,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
的資格合法有效。通過網絡投票參加表決的股東資格已經由深圳
證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驗證。
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還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律師。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上述人員均
具備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適當資格。
三、關于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了以下 5 項審議事項:
1、 關于公司向國美控股借款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
2、 關于為華素制藥向河北銀行申請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的
議案;
3、 關于公司以房地產為中實混凝土南京銀行銀行授信提
供抵押擔保的議案;
4、 關于對參股子公司中關村證券公司賬務進行核銷處理
的議案;
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5、 關于為華素制藥向建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擔保的議
案。
據本所律師現場見證,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及表決的議案
與會議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就議案采取記名投票
方式進行了表決。第一項議案為關聯交易事項,關聯股東國美控
股集團有限公司回避了對該議案的表決。本次會議現場投票及網
絡投票表決結束后,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及網絡投票的表決
結果。表決在由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推舉的監
票人和計票人的監督下進行,并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
經查驗,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表決和通過網絡對議案進行
表決的股東、公司代表和股東委托代理人共計 16 人,代表股份
181,526,331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26.8989 %。經表決:
1、《關于公司向國美控股借款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的表決
結果為:
贊成票 23,391,068 股,占參加表決的非關聯股東有效表決
票數的 99.9130%,反對票 20,369 股,占參加表決的非關聯股東
有效表決票數的 0.0870%;棄權票 0 股,占參加表決的非關聯股
東有效表決票數的 0.0000%。議案的贊成票超過參加表決的非關
聯股東所持表決權二分之一,議案獲得通過。
2、《關于為華素制藥向河北銀行申請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的
議案》的表決結果為:
贊成票 181,505,962 股,占本議案總有效表決票數的
99.9888 %,反對票 20,369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
的 0.0112%;棄權票 0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的
0.0000%。議案的贊成票超過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二分之
一,議案獲得通過。
3、《關于公司以房地產為中實混凝土南京銀行銀行授信提
供抵押擔保的議案》的表決結果為:
贊成票 181,505,962 股,占本議案總有效表決票數的
99.9888 %,反對票 20,369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
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的 0.0112%;棄權票 0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的
0.0000%。議案的贊成票超過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二分之
一,議案獲得通過。
4、《關于對參股子公司中關村證券公司賬務進行核銷處理
的議案》的表決結果為:
贊成票 181,505,962 股,占本議案總有效表決票數的
99.9888 %,反對票 20,369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
的 0.0112%;棄權票 0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的
0.0000 %。議案的贊成票超過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二分之
一,議案獲得通過。
5、《關于為華素制藥向建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
的表決結果為:
贊成票 181,505,962 股,占本議案總有效表決票數的
99.9888 %,反對票 20,369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
的 0.0112%;棄權票 0 股,占參加表決的股東有效表決票數的
0.0000 %。議案的贊成票超過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二分之
一,議案獲得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符
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的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
規定,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
效,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經本所蓋章和本所律師簽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