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案的進展情況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關村[-0.73% 資金 研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關村建設或被告)與內蒙古鄂爾多斯[0.00% 資金 研報]市中旺商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旺公司或原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關村建設于近日收到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編號為【2014】東執字第2518號),責令中關村建設履行下列義務:
1、向原告支付案件款3,880,203.5元。
2、負擔案件受理費17,180元,其他訴訟費用5,000元;申請執行費41,424元。
因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事宜,原告起訴至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
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混凝土款3,374,090元及70,855元違約滯納金(暫從2014年1月1日起計算至2014年2月11日止),同時承擔案件受理費(詳見2014年4月24日,公告2014-033號)。
后雙方協商一致,向法院申請調解。因原告尚未履行調解書中的付款義務,被告遂申請強制執行。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做出(2014)東商初字第49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確認原告欠被告混凝土款3,374,090元,并對上述款項的支付方式及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等內容予以明確。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對本公司的影響
中 關村建設應付原告混凝土款3,374,090元已計入成本,不會對其利潤產生實質影響,違約金、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用、申請執行費將對其當期利潤產生 負面影響。根據本公司與北京中建云霄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中關村建設90%股權轉讓價格為521.70萬元,根據《股份轉讓協議》第 三條,中關村建設在過渡期間的虧損相應調減股份轉讓價格,但是最終轉讓價格不低于0元,詳見2014年6月13日披露的《重大資產出售暨關聯交易報告 書》。
1、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2014)東執字第2518號;
2、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14)東商初字第49號。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