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將位于北京中關村的一棟大樓出租之后,承租方只付過一次租金,欠費1億多元。而承租方駿馬百特公司實際控制人馮高成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警方懸賞5萬通緝。物業所有方希望承租者立即騰退房屋并支付租金,正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對此,海淀法院已經有法官到現場實地調查。
上億租金難收回 物業所有方希望對方先行騰退
11月4日,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報道了在北京中關村黃金地段,北京潤北通和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北通和公司)將17000平米的大樓,出租給“北京駿馬百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馬百特公司),5年內僅僅收到了第一年的租金,目前該公司拖欠租金上億元,而當初的公司實際控制人被警方列為網上逃犯進行通緝。
潤北通和公司負責人之一李先生表示,公司被拖欠巨額租金后目前經營困難,希望早些收回大樓和拖欠的租金,不得不向法院起訴并申請先予執行。“我們損失實在太大了,希望能盡快止損。”李先生說,承租方駿馬百特公司的最初實際控制人為馮高成,目前已經失聯,由于駿馬百特公司拒絕騰退房屋而且公司法人代表進行了數次更換,訴訟可能會持續一年半載甚至更長,所以希望法院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先予執行騰退事宜。
公司實際控制人涉案數億 被警方懸賞五萬通緝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注意到網絡上河南南陽警方一份針對駿馬百特公司實際控制人馮高成的通緝令,2012年4月至2015年7月,駿馬國際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在河南南陽、平頂山、鄭州等地實施跨區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涉案數額巨大。公司實際控制人馮高成現在逃。
馮高成,男,漢族,1982年07月30日生,戶籍地址為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杜崗北街2號附88號,身高1.70米左右,體態中等,河南口音,身份證號碼:412723198207303816。對直接抓獲并扭送犯罪嫌疑人馮高成到公安機關的,獎勵人民幣5萬元;對提供有價值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的,獎勵人民幣3萬元。
經辦此案的周警官表示,馮高成涉案金額數億,在多地涉嫌犯罪,所以被警方通緝。“北京海淀、朝陽等警方都在尋找馮高成,希望群眾積極提供線索,盡快抓獲嫌疑人。若有人發現,可以立即聯系警方。”
律師分析:需立即停止侵害 符合先予執行條件
對于此案是否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周旭亮律師進行了詳細分析。
本案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
周旭亮律師表示,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將“附條件執行”制度稱為先予執行,即人民法院對一定范圍內的給付之訴,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終審判決之前,為解決原告的生活困難或者為維護其生產的正常進行,裁定被告預先向原告給付一定數額的款項或特定物,并立即交付執行的制度。
首先本案中原告的申請屬于先予執行的范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的規定。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07條規定對“情況緊急”所做解釋中的“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情形。
理由如下:第一,被申請人以拖延訴訟的方式牟取暴利,長此以往,將給申請人帶來巨大經濟損失。第二,被申請人有惡劣的欺詐前科,且還在繼續欺騙和危害社會不特定企業,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根據以上理由,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及時制止某項行為,停止施害人的侵害行為時,可以適用先予執行。
其次,本案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第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訂立了權責明確的《房屋租賃合同》,現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同意將申請人的寫字樓非法出租給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申請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的送達方式,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第二,符合民訴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以被申請人的實際控制人馮某某為首的團伙涉案金額巨大,上當企業以及個人眾多,且面對法院判決拒不履行,可見被申請人完全有履行能力,只是惡意抵賴、拖延履行以便牟取更多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