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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集合債券

日期:2008-12-10  來源:中關村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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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集合債券”(以下簡稱“集合債券”)擔保業務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由中關村擔保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的中小企業債券發行計劃。債券發行主體為一批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群體;發行機構為具有資質的證券公司;受益人為社會投資者;中關村擔保公司為債券發行提供全程擔保。

一、 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

(二)申請人必須擁有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或備案的立項

項目;

(三)申請發債額度不應超過申請人凈資產40%、不應超過

立項或備案項目總投資額20%(基建類)或30%(技改類);

(四)申請發債時申請人的凈資產規模不能少于6000萬元股份制企業不能少于3000萬元)且近期三個會計年度均不能出現虧損;

(五)須有為發債企業做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須提供擔保公司可接受的反擔保抵(質)押物。

 二、基本程序

(一)中關村擔保公司經向北京市主管部門申請后確定組織發債計劃;

(二)根據發債基本條件在園區廣泛征集備選項目;

(三)在確定一批初步符合發債條件項目后,中關村擔保公司正式組織申請企業填寫企業債券額度申請書并準備其他相關資料;

(四)安排到企業進行考察并出具評審意見報公司決策委員會審批;

(五)參與組織發債的證券公司審核通過后,向北京市主管部門報送申報材料和債券發行方案;

(六)北京市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發債方案審查通過后報北京市政府審批,審批后上報國家主管部門正式申請發債額度;

(七)發債額度申請得到批準后,由證券公司組織正式申報文件和債券發行具體方案,并安排中介機構對發債企業進行信用評估法律方面盡職調查;

(八)中關村擔保公司與發債企業簽訂《委托擔保合同》和其他事先約定的合同;

(九)經有關部門批準后,選擇適當時間向社會公開發行債券;

(十)由證券機構按事先約定的用款額度將募集的資金分發到各發債企業專戶用于項目履行;

(十一)發債企業按約定定期通過證券機構向投資人支付利息,到期時一次性付清本金。

三、享受優惠政策

(一)中關村擔保公司執行優惠擔保費率政策;

(二)證券機構執行優惠的代理收費政策;

(三)中關村管委會予以發債企業一定比例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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