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資格
第三章 推薦掛牌
第四章 股份報價轉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開戶
第三節 委托
第四節 報價
第五節 成交確認
第六節 股份過戶和資金交收
第七節 報價和成交信息的發布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終止掛牌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從事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區公司”)股份代理報價轉讓業務,做好園區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代辦系統”)報價轉讓試點工作,根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委托,通過報價系統為其轉讓園區公司股份提供代理報價、成交確認和股份過戶的服務業務(以下簡稱“報價轉讓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參與報價轉讓業務的投資者、園區公司等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本辦法及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不得以虛假報價擾亂正常的報價秩序,誤導他人的投資決策。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勤勉盡責地開展報價轉讓業務。在代理客戶報價轉讓前,應充分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和投資需求,向客戶充分揭示股份報價轉讓業務的風險,對不宜參與報價轉讓業務的客戶應盡勸阻義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督促掛牌公司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規定的最低信息披露要求履行披露義務。
掛牌公司可自愿進行更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條 掛牌公司股份必須通過代辦系統報價轉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協會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職責,對證券公司報價轉讓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報價系統”是指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專門為報價券商提供報價和成交確認服務的技術系統。
“報價券商”是指取得報價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主辦報價券商”是指推薦園區公司進入代辦系統掛牌報價轉讓,并負責指導、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報價券商。
“掛牌公司”是指經主辦報價券商推薦、協會備案后,其股份在代辦系統掛牌報價轉讓的園區公司。
第二章 業務資格
第九條 證券公司從事報價轉讓業務必須具有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并向協會申請取得報價轉讓業務資格。
第十條 證券公司申請報價轉讓業務資格,應當向協會提交以下文件:
(一)從事報價轉讓業務的申請書;
(二)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證書;
(三)設置報價轉讓業務專門機構,配備必要專職人員,并由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高管人員負責日常業務管理的說明;
(四)從事報價轉讓業務的內部管理規定及相關說明;
(五)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協會受理申請文件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授予報價轉讓業務資格。
取得資格的證券公司,應做好相關技術準備,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報價轉讓業務。
第十二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證券公司,具有從事證券創新業務資格的,協會優先授予其報價轉讓業務資格。
第三章 推薦掛牌
第十三條 園區公司申請股份進入代辦系統掛牌報價轉讓,須委托一家報價券商作為其主辦報價券商,向協會推薦掛牌。
申請掛牌的園區公司應與主辦報價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
第十四條 主辦報價券商推薦的園區公司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滿三年;
(二)屬于經北京市政府確認的股份報價轉讓試點企業;
(三)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記錄;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
(五)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主辦報價券商應對申請掛牌的園區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同意推薦掛牌的,出具推薦報告,并向協會報送推薦掛牌備案文件。
第十六條 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無異議的,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主辦報價券商出具備案確認函。
第十七條 主辦報價券商取得協會備案確認函后,園區公司應在股份掛牌報價轉讓前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辦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記。
第十八條 初始登記的股份,托管在主辦報價券商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