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做強中關村科技園區的決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京發[2006]5號)有關實施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工程的要求,創新體制機制,充分發揮中關村科技資源的優勢和作用,深化產學研合作,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規范和支持中關村開放實驗室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關村開放實驗室是指,依托中關村科技園區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轉制院所的重點實驗室建立的,以行業應用為導向,以服務企業為目標,對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實現開放、資源共享的實驗室。
第三條 通過實施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工程,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協會組織和政府部門的作用,努力實現科技資源整合、開放、共享,將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建設成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首都創新體系的重要節點。
第四條 中關村開放實驗室為企業提供以下服務:
(一)為園區企業提供分析與檢測的技術服務;
(二)與園區企業共建共性技術平臺以及國家級工程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
(三)為園區企業創造知識產權、創制先進標準服務,參與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標準聯盟、技術聯盟和產業聯盟;
(四)與園區企業共同承擔國家和北京市的科技攻關和產業化項目;
(五)幫助園區企業解決研發和技術難題。
第五條 中關村開放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為企業提供服務的科技基礎設施;
(二)設立2年以上,管理規范,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
(三)專業研發類實驗室的研究基礎和人員在所屬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并承擔過國家和北京市的研發項目;
(四)分析檢測類實驗室應具備國家計量認證或實驗室認可資質;
(五)實驗室的服務領域應符合中關村科技園區“十一五”時期的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第六條 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實驗室由所屬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轉制院所負責推薦,北京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負責受理,經中關村管委會確認后,成為中關村開放實驗室。
第七條 中關村開放實驗室的上級主管單位與中關村管委會簽署合作協議,確定開放內容、服務方式、收費標準等具體事項。
第八條 對運行滿一年的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委托北京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組織專業評估機構對其工作量及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對評估合格的開放實驗室,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專項資金提供50萬元的一次性經費支持,補貼開放實驗室進行必要設備配備和認證所需費用。
第九條 對中關村開放實驗室為園區企業提供的服務,政府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
(一)對于以優惠價格提供的分析檢測類服務,由實驗室持有關服務合同、收費單據等證明材料提出資金補貼申請,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專項資金按實際優惠金額給予實驗室補貼,該補貼不超過標準收費的50%;
(二)對于研發類服務,由企業持有關服務合同、收費單據等證明材料提出資金補貼申請,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專項資金按照實際收費金額的50%給予補貼;
(三)上述補貼單筆金額不超過10萬元;
(四)委托北京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負責補貼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工作,經費補貼每半年集中申報一次。
第十條 對中關村開放實驗室與園區企業合作建立的重點產業領域共性技術平臺,政府視項目情況給予一定金額的建設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對園區企業與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合作申報國家級工程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市發改委、市科委等有關部門優先向國家部委推薦。
第十二條 對中關村開放實驗室與園區企業共同承擔的國家和北京市重大研發及產業化項目,政府給予一定的配套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北京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每兩年組織對中關村開放實驗室進行條件復核。對不能維持相關資質或沒有為園區企業提供有效服務的實驗室,經中關村管委會確認后,取消其“中關村開放實驗室”的名稱,并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受理單位:北京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
聯系人: 張鴻燕 周向謙
聯系電話:62960213、62961183/82轉81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