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7]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精神,結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為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經營范圍符合《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辦法》規定。
(二)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