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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高新企業可享受特殊稅收優惠

日期:2011-05-25  來源:稅務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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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發布以來,為扶植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又出臺了不少特殊優惠政策。現在正是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應關注這些政策,充分享受稅收優惠。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擴大

  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該文件明確規定了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1號)又對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范圍作了進一步擴大。

  在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財稅[2010]81號文件在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以下內容:1.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2.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3.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4.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5.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對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限制得比較嚴格,而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支出種類較多,但由于不在規定范圍內而無法享受到加計扣除優惠。財稅[2010]81號文件適當地放寬了口徑,允許研發過程中一些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也可以加計扣除,使稅收政策更加符合企業技術創新的特點,同時也使企業能夠享受到更大的優惠,意在鼓勵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體現了國家對企業自主創新的大力扶持。因此,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申請減免稅備案時,應按照新政策的口徑歸集研發費用。

  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擴大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2號)規定:“對示范區內的科技創新創業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擴大了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享受財稅[2010]81號文件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還是享受財稅[2010]82號文件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都必須是“示范區內的科技創新創業企業,即注冊在示范區內、實行查賬征收、經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條件的,即使在示范區內也不能享受。

  藍底證書不能享受高新企業優惠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根據《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11]90號)第三條規定:“示范區內注冊滿半年不足一年的企業,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中關村示范區試行)》及《認定辦法》中科技人員與研發人員所占比例的規定,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20%以上的,可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發藍底證書。”該文件縮短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年限,但該條款同時規定,藍底證書“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不享受稅收優惠。”因此,示范區內注冊滿半年不足一年的企業可以取得藍底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但不能憑此證書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待取得普通證書后方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特殊政策的時效

  上述財稅[2010]81號文件、財稅[2010]82號文件和國科發火[2011]90號文件的有效期均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因此,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在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享受到相關政策,應當引起企業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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