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之間簽訂合同,怎么約定,那是他們的自由,只要不是直接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就是有效的,不能動輒打著“保護國有資產”等冠冕旗號,通過嚴苛的行政許可,任意推翻合同。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指導意見的形式,對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經濟進行規定。
其實,就在上月,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一次會議上就表示:要“解決非公企業和非公經濟遇到的司法不公問題,堅持破除影響對非公企業公正司法的障 礙”。可以說,非法經濟不僅有準入門檻上的“玻璃天花板”,還有司法保護上的“玻璃天花板”。而這次《意見》是有的放矢,直面非公企業的司法保護積弊。
首先,司法應保護契約自由,防止政府“閑不住的手”搞不當干涉。
經濟上說的尊重市場主體地位,落實到法律上,就是保護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民事主體之間簽訂合同,怎么約定,那是他們的自由,只要不是直接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就是有效的,不能動輒打著“保護國有資產”等冠冕旗號,通過嚴苛的行政許可,任意推翻合同。
比如,著名的“陜北政府收回民營油田案”中,原本是延安市、榆林市下屬的多個縣政府招引私人資本投資當地油井;但2003年春,當地政府又突然 強行將民營資本經營的幾千口油井“收歸國有”,導致很多投資人血本無歸。至于一些地方,黨委、政府以一紙“會議紀要”,直接宣布經濟合同無效的,更不少 見。
針對這些弊病,這次《意見》明確提出:要處理好意思自治和行政審批的關系,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應當允許當事人在判決前補辦批準、登記手續,盡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對非公企業要實施平等的刑事保護。之前非公經濟主體在經營時,頭上一直懸著一把“德摩克利斯之劍”,特別是與國資合作、設立混合所有制企 業時,一旦出現商業糾紛,就可能被扣上“侵吞國有資產”等罪名,地方政府方面搜腸刮肚地找出民營企業家經營中的“污點”,直接追究“非法經營罪”“合同詐 騙罪”等刑事罪名。
比如,湖南“太子奶”企業的創始人李途純,接受當地國資投資之后,發生矛盾,結果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理由刑事拘捕,雖然之后以“不起訴”結案了,但“太子奶”已垮了。
這次《意見》明確提出要對非公企業“慎刑”:要嚴格區分犯罪與行為違法,犯罪與民商事糾紛;對非公經濟主體的“創新性行為”,要審慎對待,只要不違反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不得以違法論處;無確實充分證據證明當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就不能按“合同詐騙罪”論處。
此外,針對私營企業“戴紅帽子”,資產容易被國資“吃掉”的問題,《意見》還提出:產權有爭議的掛靠單位,要在查明投資事實的基礎上明確所有權,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財產。
非公經濟終于等來了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句“平等司法保護”,實屬不易;更說明之前的積弊之重。希望法院借著“省以下直管”的司法改革,擺脫地方利益干擾,打破民營企業家頭上這塊“玻璃天花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