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公司”)發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廣泛吸納人才,實現可持續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常設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
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選擇并提出
建議。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向董事會報告,對董事會負責。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董事包括內部董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及由總裁
提請董事會認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四條 提名委員會成員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三名。
第五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
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提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主持
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生。
第七條 提名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
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
委員會根據上述第四至第六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處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提名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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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三章 職 責
第九條 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根據公司經營活動情況、資產規模和股權結構對董事會的規
模和構成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二)研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向董事會提出
建議;
(三)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并負責將上述
人選向董事會提名。
(四)對董事候選人和高級管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提名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
決定。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一條 提名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
本公司實際情況,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
形成決議后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后遵照實施。
第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程序:
(一) 股東提名董事、獨立董事,由提名股東在董事會召開二十
日前,將提名提案、提名候選人的詳細書面資料、候選人的承諾函提
交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召集會議,對其任職資格進行審查,
向董事會提交審查報告。
(二) 監事會提名的獨立董事,由監事會在董事會召開二十日前,
將提名提案、提名候選人的詳細書面資料、候選人的承諾函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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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召集會議并對其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向董
事會提交審查報告。
(三) 董事會提名的董事、獨立董事,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在董事會召開二十日前,將提名提案、提名候選人的詳細書面資料、
候選人的承諾函提交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召集會議并對其
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向董事會提交審查報告。
(四) 董事長提名的總裁、董事會秘書以及總裁提名的副總裁、
財務總監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供候選人
詳細書面資料,提交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召集會議,對其
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向董事會提交審查報告。
(五) 提名委員會可在本公司、控股(參股)企業內部以及面向
社會公開招聘高級管理人員,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協助提供候選人
詳細資料(提供候選人的職業、學歷、職稱、詳細工作經歷、全部兼
職等詳細資料)。
(六) 提名委員會對擬任董事、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審
查報告,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詳細資料應在董事
會召開前十日提交董事會秘書處,由董事會秘書處印發各董事。
(七) 提名委員會認為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
的,應將審查意見于董事會召開十日前反饋給提名人。
(八)提名委員會應向被提名人核實其是否對提名表示同意,被
提名人不同意的不能將其作為董事、經理人選。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提名委員會召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
委員。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方式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會議應當由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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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四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本人出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出席并行使表決權。會議由主任委員
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條 提名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可以
列席會議;可邀請公司非委員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及專業咨詢顧
問、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表決時,每一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七條 提名委員會做出決議須經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過。
第十八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與會議議題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時,
該委員應對有關議案回避表決。有利害關系的委員回避后,出席會議
的委員不足本議事規則規定人數時,應由全體委員(含有利害關系的
委員)就將該議案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等程序性問題做出決議,由公
司董事會對該議案進行審議。
第十九條 經提名委員會表決通過的事項,應呈報董事會審議,持
有反對意見的委員有權在董事會會議上進行陳述。
第二十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
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提名委員會會議可以制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
應當報送董事會并抄送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屬于公司機密文件。
會議紀要閱后應當及時收回。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
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條 參加提名委員會會議的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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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披露會議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
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
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細則由董事會制訂、修改,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細則已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2013年度第三次
臨時會議審議通過,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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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會
二 O 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