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
關于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資產出售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三)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
關于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資產出售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三)
觀意字【2014】第 0323 號
致: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關村的委托,擔任本次重大資產出售的專項法律顧問。根據《公
司法》、《證券法》、《重組辦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本所已就本次重大資產出售出具了《北
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
售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關于北
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以及《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
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根據中國證監會 140803 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二次反饋意見
通知書》(以下簡稱“《第二次反饋意見》”)的要求,現本所律師出具《北京觀
韜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三)》(以下簡稱“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對《法律意見書》披
露的內容作出相應的修改或補充。對于《法律意見書》中未發生變化的內容,
1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不再重復發表意見。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中所使用的術語、名稱、縮略語,除特別說明外,與其
在《法律意見書》中的含義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見書》中陳述的發表法律意
見的所有前提、假設和聲明,同樣適用于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是對《法律意見書》的補充,并構成《法律意見書》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律師同意將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重大資產出售所
必備的法定文件隨同其他材料一起上報,并依法對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嚴格履
行了法定職責,對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
現出具補充法律意見如下:
2
第一部分《第二次反饋意見》回復
一、《第二次反饋意見》問題 1:申請材料顯示,經協商本次交易標的資產 90%
股權交易價格為 521.70 萬元。請你公司補充披露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在確
定上述交易價格時,是否考慮了標的資產近年來持續虧損且凈資產為負的
情況,并結合上述情況補充披露標的資產過渡期損益安排及交易價格調整
方案的合理性,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的權益。請獨立財務顧問和
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一) 中關村建設的經營和財務情況
根據致同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重組報告書》,中關村建設 2010 年至 2013
年經營一直處于虧損狀態,2010 年至 2013 年中關村建設實現的營業收入分別
為 175,034.70 萬元、219,744.10 萬元、229,730.92 萬元、254,268.39 萬元,實
現的凈利潤分別為-6,052.32 萬元、-1,798.41 萬元、4,245.20 萬元、-24,200.01 萬
元,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分別為-5,975.65 萬元、-5,650.48 萬
元、-5,906.65 萬元、-26,274.67 萬元;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關村建
設合并報表總資產 226,186.53 萬元、總負債 226,406.11 萬元、歸屬于母公司
股東權益-1,345.40 萬元。
根據致同出具的審計報告,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中關村建設母公司股
東權益為-535.22 萬元,合并報表歸屬于母公司的股東權益為-2,654.99 萬元。根
據中關村及中關村建設提供的說明,中關村建設 2014 年上半年度虧損 1,656.76
萬元,1 月至 9 月份預計虧損 2,600 萬元。
(二) 標的資產過渡期損益安排及交易價格調整方案的合理性
根據中關村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方案及中關村與
中建云霄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標的股份轉讓價格以《資產評估報告》確定
的標的股份的評估值為依據,確定為人民幣 521.70 萬元;同時約定,過渡期
間標的股份所對應的標的公司的期間損益由中關村享有或承擔,即應當根據標
的股份所對應的標的公司的期間損益對標的股份轉讓價格作相應調整:(1)如
標的公司在過渡期間盈利,則相應調增標的股份轉讓價格,增加數額相當于標
3
的股份所對應的過渡期間盈利數額;(2)如標的公司在過渡期間虧損,則相應
調減標的股份轉讓價格,減少數額相當于標的股份所對應的過渡期間虧損數額。
如標的公司過渡期間虧損使得調整后的標的股份轉讓價格等于 0 元或小于 0 元
的,則標的股份的最終轉讓價格確定為 0 元。同時,中關村應于上述《股份轉
讓協議》生效日當月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對標的公司進行審計,期
間損益以審計后的結果確定;生效日當月及之后的標的股份所對應的標的公司
的損益全部由標的股份轉讓完成后的新股東享有或承擔。
由于本次交易尚需經監管部門核準后生效,因此在過渡期間標的資產尚未
移交,仍由中關村控制和管理,考慮到標的公司自 2010 年以來一直處于巨額虧
損狀態,并且在可預見的未來標的公司仍將處于巨額虧損狀態,故交易雙方約
定標的資產的交易價格為 521.70 萬元,并且約定若過渡期間標的資產虧損大于
521.70 萬元,則交易對方無需向中關村支付對價,標的資產按照 0 價格轉讓。
根據《股份轉讓協議》的上述約定,過渡期間損益歸中關村享有或承擔,
交易價格根據過渡期間損益及歸屬而發生相應的調整是合理的,系交易雙方的
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同時,上述調整方案
已由中關村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中關村本次股東大會開通網絡投票,出席會議
的持股 5%以下的股東對相關各項議案的同意率均超過 95%。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標的資產過渡期損益安排及交易價格調整方案
是合理性的,不存在損害中關村及其中小股東的權益的情形。
二、《第二次反饋意見》問題 2:申請材料顯示,本次交易中標的資產過渡期
損益由上市公司承擔,并根據過渡期間損益調整最終交易作價。請你公司
補充披露若標的資產最終交易價格與資產基礎法評估結果有重大差異,是
否適用《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
并發表明確意見。
中關村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方案、中關村與中建
云霄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以及《重組報告書》中均已明確本次交易中標的
股份轉讓價格以《資產評估報告》確定的標的股份的評估值為依據確定,同時
明確交易價格將根據標的公司過渡期間損益的影響而進行相應調整。
4
根據中關村及中關村建設提供的說明,中關村建設 2014 年上半年度虧損
1,656.76 萬元,1 月至 9 月份預計虧損 2,600 萬元,據此測算并根據《股份轉讓
協議》的約定,標的資產的最終交易價格可能為 0 元。因該交易價格的變化是
根據《股份轉讓協議》的約定而進行的相應調整,且該等約定內容在中關村股
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及《重組報告書》中均已明確,系本次重
組方案的一部分,因此本次重組方案并無調整。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交易中交易價格依據《股份轉讓協議》的
約定而進行的調整不構成《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所述重組方案的
重大調整。
三、《第二次反饋意見》問題 3:請你公司補充披露本次交易未取得標的資產
銀行債權人同意的情形是否對本次重組構成障礙。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
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根據中關村提供的相關材料及本所律師核查,中關村建設與建行保利支行
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簽訂《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該合同約定中關村建設
進行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應征得建行保利支行的書面同意,中關村建設進
行股權轉讓、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建行保利支行如認為可能危及其
在該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建行保利支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中關
村建設立即償還該合同項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債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亦可
行使擔保權利。中關村建設已就本次交易的情況書面通知了建行保利支行,截
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中關村建設尚未取得建行保利支行關于本次交
易的書面同意函,同時中關村建設亦未收到建行保利支行要求中關村建設提前
還款或要求中關村履行擔保義務的通知。
2014 年 8 月 28 日,中關村出具書面承諾。根據該承諾,如建行保利支行
在知悉本次交易后,根據相關合同要求中關村建設提前償還相關借款的本息,
則中關村將根據其與中關村建設簽訂的相關協議,代中關村建設向建行保利支
行償還相關借款的本息。
本所律師認為,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中關村建設尚未取得建
行保利支行關于本次交易的同意函,但該等情形對中關村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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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第二部分 期間事項
一、重大訴訟案件
(一) 重大訴訟案件進展
根據中關村及中關村建設的確認并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法律意見書》中
披露的如下1宗涉案標的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重大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如下表
所示:
序號 原告 被告 案由 標的金額 案件進展
1. 北京宏 中關村建設 買賣合 20,676,064.12 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三
特盛 同糾紛 初字第 142 號民事判決書,判令:(1)中關村建
設、中關村建設三分公司給付北京宏特盛貨款
4,829,359.25 元及補償金 4,778,207.06 元(補償
金 截 止 到 2013 年 8 月 31 日 ), 并 給 付
4,829,359.25 元為基數,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至
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
利率四倍計付);(2)駁回北京宏特盛的其他訴
訟請求,而案件受理費 145,180 元與保全費 5,000
元均由中關村建設、中關村建設三分公司承擔。
中關村建設不服上述判決,已向天津市高級人民
法院提起上訴。
(二) 新增重大訴訟案件
根據中關村及中關村建設的確認并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中關村建設新增如
下2宗涉案標的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重大訴訟案件,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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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原告 被告 案由 標的金額 案件進展
1. 北京佳 中關村建設 買賣合 2,612,272.08 元 中關村建設與佳鵬泰達于 2013 年 7 月簽訂買賣
鵬泰達 同糾紛 合同,約定佳鵬泰達向中關村建設出售木方、模
商貿有 板等建材,后因貨款糾紛,佳鵬泰達向北京市大
限公司 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中
(以下 關村建設立即給付貨款 2,612,272.08 元;且(2)
簡稱“佳 訴訟費由中關村建設承擔。目前,該案正在一審
鵬 泰 中。
達”)
2. 呼和浩 中關村建設 買賣合 2,429,011 元 中關村建設與天太水泥于 2012 年 3 月簽訂《預
特市天 同糾紛 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由中關村建設向天太
太水泥 水泥購買商品混凝土;后雙方因貨款問題發生糾
制品有 紛。天太水泥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
限公司 訟,請求法院判令:(1)中關村建設立即給付商
(以下 品混凝土款 2,429,011 元;2)中關村建設自 2014
簡稱“天 年 9 月 3 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指給付之日。目
太 水 前,該案正在一審中。
泥”)
本所律師經核查后認為,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中關村建設的
上述重大訴訟案件不構成實施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實質性法律障礙。
(本頁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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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無正文,為《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三)》之簽字蓋章頁)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公章) 經辦律師:
負責人:韓德晶 韓德晶
王 維
201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