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就福州華電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華電公司"或" 福州華電公司")訴福建匯海建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匯海公司")及本公司(以下簡稱:"中關村(9.650, -0.23, -2.33%)公 司")一案,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2455號民事判決書,并于2017年1月5日發布《重大訴訟進展公告》(公告編 號:2017-001)。現本案原、被告三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特將該案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況
案件基本情況詳見本公司上述《重大訴訟進展公告》中相關內容。
本案各方上訴情況如下:
1、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州華電房地產公司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2455號《民事判決書》;
(2)改判中關村公司與匯海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上訴人工程質量損失2,400萬元;
(3)改判中關村公司與匯海公司共同承擔全部鑒定費用共計2,905,048元;
(4)判決中關村公司、匯海公司返還出租場地的收益500萬元;
(5)判決一、二審訴訟費由中關村公司與匯海公司共同承擔。
2、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請求:
(1)判令撤銷(2011)一中民初字第2455號民事判決書;
(2)改判駁回華電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3)本案一、二審費用由福州華電公司承擔。
3、上訴人(原審被告):福建匯海建工集團公司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2455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華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全部由被上訴人華電公司承擔。
二、本案的判決情況
一審判決情況詳見本公司上述《重大訴訟進展公告》中相關內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目前沒有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本公司的影響
根 據北京市創世律師事務所對一審判決出具的法律意見,一審判決結果對公司當期利潤基本不會產生影響。現本案原、被告三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 院提起上訴。目前二審尚未開庭,故無法判斷對公司當期利潤的影響,本公司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1、本公司《民事上訴狀》;
2、匯海公司《民事上訴狀》;
3、華電公司《上訴狀》。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