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互聯網發布能辦理海淀區中關村第一小學、中關村第三小學等學校入學名額,先后在本市海淀區等地收取15名被害人擇校費240余萬元,兩名無業人員張麗萍和馬然因詐騙罪終審被法院判處11年半和12年半的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月至9月間,被告人張麗萍伙同被告人馬然,經張某通過互聯網發布能辦理海淀區中關村第一小學、中關村第三小學等學校入學名額,先后在本市海淀區等地收取15名被害人擇校費及相關辦事費用。
其中,張某收取15名被害人共計266.6萬元,從中扣除23.6萬元好處費后,將243萬元交予被告人馬然,馬然遂將其中的185萬元交予張麗萍。
同年8月31日,張麗萍、馬然在明知擇校事宜無法辦理的情況下,仍虛構身份和辦事能力,以及教委開會傳達禁止擇校要求的事實,并建議被害人延期辦理擇校,后在張某多次要求退款的情況下,張麗萍僅向馬然退款50萬元。
而馬然并未將該50萬元退還張某或被害人,并采取拒絕接聽電話的方式逃避張某的查找。
經法院查明,張麗萍參與詐騙數額為185萬元,馬然參與詐騙數額為243萬元。被害人報案后,同年9月5日,張麗萍及馬然被抓獲歸案。
海淀法院審理后,一審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馬然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判處張麗萍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1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宣判后兩人均提出了上訴。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在案證據以及被告人馬然、張麗萍的供述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證明馬然、張麗萍于2012年1月至9月間,以為他人辦理小學入學名額需要擇校費及相關辦事費用為名,陸續通過張某收取多名被害人錢款。
在案事實足以證明張麗萍、馬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二人的行為均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終審駁回二人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