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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科技成果收益權試點意見發布

日期:2011-05-19  來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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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積極支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進一步激發區內中央級事業單位及其研發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按照國務院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科技成果收益權管理改革試點的要求,5月17日,財政部發布《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收益權管理改革試點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收益一是指《財政部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進行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權改革試點的通知》(財教[2011]18號)規定的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行為產生的收益,二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按照《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有關規定,對利用其擁有的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進行初次處置產生的收益,不包括二次或多次轉讓股權(權益)產生的收益。上述收益是指按照財教[2008]495號文件有關規定應上繳中央國庫的處置收入。

  《意見》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收益分段按比例留歸單位,以納入單位預算統籌用于科研及相關技術轉移工作,其中科技成果價值小于等于800萬元的部分,收益權將100%歸單位所有。

  該《意見》適用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中央級事業單位,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發布人:  驗證碼:  
200漢字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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