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例以他人資格購買經適房后被起訴要求騰房的案件,將于下周在房山法院開庭審理。
據介紹,2006年初,原告呂某夫婦經單位批準獲得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的好機會。經熟人介紹,張某夫婦和呂某夫婦于2006年2月21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張某夫婦愿意給呂某夫婦2萬元好處費,獲得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機會。由于政策原因,經濟適用房購買后5年內不得上市轉讓,因此雙方約定等該經濟適用房交易限制期滿后再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很快,張某夫婦以呂某夫婦的名義交齊了24萬元房款,隨后呂某夫婦所在單位為他們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張某夫婦則等待著5年后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然而,2011年1月,呂某夫婦卻到法院起訴實際購房者張某夫婦,請求法院判決其和張某夫婦5年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張某夫婦騰退房屋,還要求其支付房屋使用費,理由是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違反了國家政策規定。
在訴前調解中,原告呂某夫婦提出調解方案,表示可免除張某夫婦的房屋使用費,愿意以雙倍的數額即48萬元償還被告當初為其支付的購房款,換取被告騰退房屋。被告張某夫婦則拒絕調解,并提出反訴,要求呂某夫婦按照約定履行合同,5年限制交易期已經屆滿,請求法院判決原告履行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