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關村(16.79, -0.70, -4.00%)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印發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了相關規定。
《辦法》明確了資金的支持對象,即在中關村政策范圍內開展生態園區、科技新城、特色產業基地和創新社區建設的開發建設或運營管理單位;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項目投資、建設或管理單位;中關村科學城(25.08, -0.99, -3.80%)建設項目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單位;開展各分園土地一級開發、基礎設施以及持有型廠房、樓宇建設等相關單位;開展存量空間資源盤活改造的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單位。
《辦法》還確定了資金的六大支持方向,即推進綠色生態型園區建設,推進存量空間資源盤活改造,推進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推進智慧園區建設,推進各分園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推進科技新城、特色產業基地和創新社區建設。
以下為《辦法》全文。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
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范區)在首都建設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中的重要作用,有效促進中關村示范區 一區多園協同發展,依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5〕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持資金從中關村示范區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三條 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公正、聚焦重點、擇優支持、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方向
第四條 支持對象
在中關村政策范圍內開展生態園區、科技新城、特色產業基地和創新社區建設的開發建設或運營管理單位;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項目投資、建設或管理單 位;中關村科學城建設項目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單位;開展各分園土地一級開發、基礎設施以及持有型廠房、樓宇建設等相關單位;開展存量空間資源盤活改造的投 資建設或運營管理單位。
第五條 支持方向
(一)推進綠色生態型園區建設。支持各分園(產業基地)采用中關村節能環保技術、產品和服務建設高效、低碳、開放的綠色生態型園區,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型園區建設,支持各分園(產業基地)爭創國家綠色生態示范城、北京市綠色生態示范區。
(二)推進存量空間資源盤活改造。支持相關單位進一步盤活存量土地及空間資源,用于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三)推進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支持在中關村示范區規劃范圍內通過建設、收購、租賃、改建等方式籌集的人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四)推進智慧園區建設。支持各分園和相關單位以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編制的“智慧中關村”頂層設計方案為指導, 加大投入開展智慧園區建設,并促進建設的系統和資源與“智慧中關村”實現對接與整合。對智慧園區建設項目的支持參照《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智慧中關村 示范試點支持資金管理辦法(暫行)》(中科園發〔2014〕61號)執行。
(五)推進各分園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各分園開展土地一級開發、基礎設施以及持有型廠房、樓宇建設,進一步完善產業發展配套環境。
(六)推進科技新城、特色產業基地和創新社區建設。支持各分園結合功能定位、資源優勢和產業基礎,培育和聚集高端產業集群,建設功能混合、產城融合的科技新城、特色產業基地和創新社區。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額度
第六條 支持方式和額度
(一)對各分園在建設綠色生態型園區過程中,采用中關村節能環保技術、產品和服務的項目,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原則上支持項目中涉及節能環保技術、產品和服務的投資部分,單個項目的支持額度不超過采購技術、產品和服務金額的40%,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對獲得國家綠色生態示范城批復的單位,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的支持資金;對獲得北京市綠色生態示范區批復的單位,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支持資金。
(三)對閑置低效工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盤活土地面積不少于10畝,且規劃獲得相關部門審批并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給予項目土地使用權人一次性200萬元的支持資金。
(四)對園區存量樓宇、廠房等空間資源進行內部整理改造、改造面積不少于8000平方米,且改造完成后用于創業孵化或者入駐高新技術企業使用面積不少于60%的項目,給予項目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單位一次性100萬元的支持資金。
(五)對納入市公租房體系并用于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項目貸款,給予貼息資金支持。原則上年度貼息支持比例不超過項目年度貸款利息的2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一個建設項目的貼息支持連續不超過3年。
(六)對納入人才公共租賃住房體系的項目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給予房租資金支持。租金支持比例依據所在區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和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確定,年度支持資金原則上不高于實際租金的4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七)對各分園承擔土地一級開發、基礎設施以及持有型廠房、樓宇項目所使用的3年期以上的基本建設債務性融資,原則上給予年度貼息比例不超過項目債務性融資利息20%的資金支持,重點支持特色產業基地建設,對一個建設項目的貼息連續不超過3年。
(八)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產業特色鮮明且獲得國家相關部門授牌或批復的專業園和特色產業基地,給予100萬元資金支持;鼓勵專業園和特色產業 基地建設單位或運營機構加強自持產業載體建設,搭建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給予單個項目建設資金的3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四章 受理和審核程序
第七條 資金支持項目申報通知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www.zgc.gov.cn)公開發布。
第八條 各分園管委會負責對本轄區內申報資金支持的項目進行初審和現場盡職調查,并以書面形式向中關村管委會報送推薦意見。
第九條 中關村管委會委托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報請中關村管委會主任專題會審議。審議通過的項目名單,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第十條 申請生態型園區建設支持資金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類項目
1.項目申報單位的書面申請;
2.所在園區管委會出具的推薦意見;
3.項目所處階段的證明文件(相關批復文件、工程驗收合格報告復印件、與項目技術設備供應單位的合作協議復印件等);
4.采購中關村企業的節能環保技術、產品和服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5.中關村管委會及其委托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爭創國家綠色生態示范城或北京市綠色生態示范區的項目
1.國家或市有關部門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2.所在園區管委會出具的推薦意見;
3.項目生態規劃或建設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盤活存量空間資源支持資金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閑置低效土地改造開發支持資金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單位的書面申請;
2.所在園區管委會出具的推薦意見;
3.改造方案規劃批復文件復印件;
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5.屬于自主開發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屬于轉讓、租賃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供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復印件或者《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復印件;
6.改造開發的土地面積不少于10畝的證明材料;
7.中關村管委會及其委托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存量空間資源內部整理改造支持資金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單位的書面申請;
2.所在園區管委會出具的推薦意見;
3.申報單位為樓宇、廠房產權人的,提供樓宇、廠房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通過租賃、回購等方式獲得樓宇、廠房使用權的,提供與原產權人簽訂的租賃、回購合同以及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等;
4.改造面積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證明材料;
5.改造完成后用于開展創業孵化的有關部門證明文件,或者入駐高新技術企業使用面積不少于60%的證明材料;
6.中關村管委會及其委托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人才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支持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立項批復;
(二)貼息申請報告;
(三)(委托)貸款合同復印件。同一筆貸款連續申請貼息的,第二年度起可不再提供(委托)貸款合同復印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支持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賃協議(合同)復印件;
(二)房屋出租情況說明。
第十四條 申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貼息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貼息申請報告;
(二)債務性融資等相關文件復印件;
(三)項目預算及資金來源結構說明。
第十五條 申請特色產業基地支持資金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級專業園和特色產業基地
1.國家有關部門批復或授牌的證明材料;
2.所在園區管委會出具的推薦意見;
3.產業園或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申報方案。
(二)搭建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
1.項目申報單位的書面申請;
2.所在園區管委會的推薦意見;
3.項目房地產初始登記證等自持載體證明材料;
4.搭建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情況及服務效果等證明材料;
5.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資金投入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所提供材料須加蓋公章(一式三份),并提交電子文檔。中關村管委會核驗有關申請資料,并確定支持資金額度。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獲得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持資金的單位須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要求對專項資金單獨核算,?顚S,接受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并配合開展調研、報送信息、提交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等工作。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予以通報,追回已撥付資金,不再受理其相關支持資金的申請,并取消與該單位的合作關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一區多園工作體系建設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2〕64號)、《中關村國家自 主創新示范區生態型園區建設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2〕46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 發〔2011〕25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3〕1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 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3〕46號)同時廢止。